——以案释法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2020年,贵州省统计局对某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财务状况》中2019年1-12月“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报送数与检查数不一致,经查,该公司把法人名下注册的另一家食品厂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合并打捆报送到某公司的《财务状况》“主营业务收入”指标中,导致某公司填报的2019年1-12月“主营业务收入”出现虚报,且虚报数额较大、差错比例较高。
【案例剖析】
根据有关制度要求,企业不得“打捆” 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没有遵守国家统计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针对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贵州省统计局对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依法给予某公司警告并处以较高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某公司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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