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黔统字〔2017〕39号
各市(州)统计局,贵安新区统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新的《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新《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建立全省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办法》。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在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正确使用统计调查证,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掌握《办法》主要内容。统计调查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含聘用的调查人员)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同时,《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本单位颁发的工作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统计法律法规对直接面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政府统计调查行为的要求,是依法统计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保障统计数据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分工,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印发《贵州省统计调查证管理实施办法》。根据统计法和《办法》,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订《贵州省统计调查证管理实施办法》。(牵头处室:政法处,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建立统计调查证管理制度机制。各级统计部门要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对统计调查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省统计局进行核准,使统计调查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三)教育培训工作。对聘用的调查人员以及需要申领统计调查证的工作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对其进行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才能颁发统计调查证件。(责任单位:科教中心、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完成时限:长期)
(四)工作证件办理工作。为便于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各级统计局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尚未颁发工作证件的,要抓紧办理工作证件。(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完成时限:长期)
(五)统计调查证核准工作。省统计局要细化流程,建立台账,明确人员,对各地提交的统计调查证申请材料进行统一核准。(责任处室:政法处,完成时限:长期)
(六)统计调查证印制工作。省统计局印制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的统计调查证、全省统一格式的临时统计调查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负责发放。(责任处室:政法处,完成时限:长期)
(七)建立颁发和注销信息发布系统工作。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利用统计调查证实施不正当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使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公开透明,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注销信息发布系统,通过省统计局门户网站集中向社会公众公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注销信息。(牵头处室:计算处负责系统开发,政法处负责提供发布信息,办公室负责发布信息。完成时限:建立颁发和注销信息发布系统,2017年10月底前;做好统计调查证颁发、注销信息的发布,长期)
(八)合理确定统计调查证期限。《办法》对统计调查证的有效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对于聘用的执行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可以颁发临时统计调查证。为了防止由于统计调查证期限过长造成的管理上的漏洞,各级统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实际和申领统计调查证人员的具体情况,严格把关,合理确定统计调查证的有效期限。同时,对持证人员不再从事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或者统计调查证有效期届满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统计调查证。(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坚决落实,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统计调查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确保建立科学有效的统计调查证的颁发管理机制。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各级统计局要加强连动,建立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为统计调查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并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使其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在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正确使用统计调查证,依法履行职权,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权益。
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统计局于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范围内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中,未持有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需要申领统计调查证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报送至省局政法处,纸介质名单和统计调查证登记表须加盖公章同时报送。
联 系 人:陈宏 联系电话:85289728
电子邮箱:2280735689@qq.com
附件: 1.统计调查证申请表
2.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2017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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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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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证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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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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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面貌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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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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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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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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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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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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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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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证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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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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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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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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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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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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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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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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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领统计调查证人员名单
单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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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职务 |
备注 |
说明: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中需要申领统计调查证人员填报。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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