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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7〕144号)》的通知(黔统字〔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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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7144号)》的通知

黔统字〔2017〕41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统计局,仁怀市、威宁县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7〕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

    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7〕144号)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四次

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1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我国将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对于了解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家底”,科学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客观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进展和经济发展新动能,研究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科学性,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业务标准、信息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为切实保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现就普查预算编制、设备购置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经费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普查预算,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部门支持

  地方各级统计机构要本着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积极争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测算普查技术推广应用所需设备经费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不再为地方配备电子数据采集终端(PDA)设备。为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在已全面推广使用电子数据采集终端(PDA)设备基础上,将进一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数据采集智能化、便捷化。除适当扩大联网直报单位范围,鼓励普查对象通过网络报送普查资料外,将探索普查对象使用智能手机客户端上报普查数据的有效途径。各地要科学测算普查技术推广应用所需设备的数量和经费总额,提早做好普查数据处理设备经费的申请和落实工作,保障适当扩大联网直报规模相关经费,普查中使用智能手机的设备更新和通信费。

  三、规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工作,保障落实劳动报酬经费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尽可能从相关单位选调,也可以根据普查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选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负担,在经济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并统一由聘用单位支付。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普查对象总量和状况,科学测算所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量以及相应的工作量,参考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或有关标准,确定经费需求,并尽快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

  考虑到一些地(市)、县(区)财政资金紧张,请各地积极向省级财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争取省级财政部门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费安排上给予有关地(市)、县(区)必要的财政补助。




                                                                                国家统计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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