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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黔统办字〔20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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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统办字〔2017〕59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贵州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已经2017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促进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和省统计局职能职责,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省统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省统计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会议组成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经济师、总统计师和其他党组成员、厅级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局办公室、综合处主要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要求,拟办处室、单位提出建议名单,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三章会议召开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局长委托其他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章会议任务

第五条以下事项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工作要求。

(二)研究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重大工作任务完成报告事项。

(三)安排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督办事项。

(四)审议省统计局起草上报或联合上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代省委、省政府起草的重要文件;审议面向全省层面出台的各类统计工作重要文件或政策措施。

(五)部署全省层面的重大统计工作任务、重要课题研究,统计执法检查和重大案件查处,以及作出的重大处罚行政决定。

(六)研究全省重大普查、调查,重大统计工作任务和统计信息化建设项目安排,以及以省统计局名义签订的重大合同等事项。

(七)研究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方面的事项。

(八)审议涉及统计工作和机关建设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办法。

(九)讨论局机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按财务规定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的“三公”经费使用事项。

(十)研究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和通报的事项。


第五章议题确定

第六条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收集汇总并提出意见报局长确定,或由局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第七条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一般由拟办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处室、单位送办公室汇总。

第八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会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说明理由,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第六章会务办理

第九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协助承办。

(一)会议通知。局长办公会议召开时间确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领导和处室、单位。

(二)材料准备。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材料,由汇报处室、单位向办公室提供汇报;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

(三)会议汇报。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提出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四)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五)会议记录。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作好记录。

(六)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负责草拟,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七章督办落实

第十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作出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局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章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出席、列席局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列席局长办公会议的处室、单位,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须向分管领导报告、报办公室备案,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请假情况由办公室向局长报告。

第十三条局领导不能出席局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局长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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