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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原煤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黔统字〔2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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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原煤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黔统字〔2017〕51号


各市(州)统计局,威宁县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能源司的统一要求,为了进一步夯实煤炭生产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确保原煤产量不重不漏,兹决定开展原煤生产情况核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月15日。

二、核查要求

请各地区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7年第9号》(http://zfxxgk.nea.gov.cn/auto85/201711/t20171108_3045.htm)中公示的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参照2014年能源生产销售处建立的“全部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企业组织结构数据库”,对本地区的原煤生产企业进行核查,确保数据不重不漏。未纳入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表”(205-6表)统计的生产煤矿,应纳入“规模以下工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表”(P106表)调查范围。

三、结果反馈

市州收集各县汇总上报的“原煤生产情况核查反馈表”(无原煤生产的区县无需上报),完成核查后,于2018年1月15日前请填报“原煤生产情况核查反馈表”,分管领导签字后传真反馈至省统计局能源统计处(传真号码085186892917),并将电子版文件与“规模以下工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表”(P106表)上报说明文件一并压缩反馈至能源处“ftp/2017年规下名录/2017年原煤生产情况核查与规模以下能源产品产量”目录中。能源统计处届时将对各地清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原煤生产情况进行复核,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附件:原煤生产情况核查反馈表




              贵州省统计局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原煤生产情况核查反馈表









单位:万吨

地区代码
(4位)

原煤产量

能源局公示情况


205-6

P106

生产煤矿数

生产煤矿生产能力

已纳入205-6表统计

已纳入P106表统计

煤矿数

生产能力

煤矿数

生产能力


1

2

3

4

5

6

7

8

9











注:列1=列2+列3,列4=列6+列8,列5=列7+列9

科室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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