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和
《贵州省规模以下工业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统字〔2018〕7号
各市(州)统计局,贵安新区统计中心,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现将《贵州省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和《贵州省规模以下工业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统计局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请点击下载附件:关于印发《贵州省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和《贵州省规模以下工业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统字〔2018〕7号).doc
贵州省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明确和规范数据生产的主要环节,提高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贵州省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工作的指导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调查流程、调查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 调查职责
第三条市级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调查方法制度和上级统计部门各项工作安排,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调查任务。
2.及时将调查任务布置到县级统计部门并对相关调查人员开展培训。
3.对调查样本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上报、更新。
4.实时监控企业上报进度并加强审核,及时反馈上级统计部门各项查询。
5.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对调查单位进行回访。
6.建立企业样本汇总数据、企业问卷汇总数据和个体样本汇总数据等历史数据台帐。
7.撰写调查、分析、研究、数据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四条县级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调查方法制度和上级统计部门各项工作安排,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调查任务。
2.选聘、培训、管理辅助调查员。
3.对调查样本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上报、更新。
4.提醒、督促企业和辅助调查员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加强审核;据实代报不具备联网直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业单位数据;及时反馈上级统计部门各项查询。
5.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对调查单位进行回访。
6.建立企业样本汇总数据、企业问卷汇总数据和个体样本汇总数据等历史数据台帐,留存、归档各项原始纸质报表。
第五条调查员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调查方法制度和统计部门各项工作安排,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调查任务。
2.全面熟悉和了解辖区内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单位筹建、投产、生产经营、升规、关停并转等情况,按要求及时对调查样本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上报。
3.帮助没有财务账目的企业建立台帐。
4.提醒、督促企业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加强数据审核;实地收集、审核不具备联网直报条件企业数据和个体工业单位数据,并按要求代报或及时上报当地统计部门;及时反馈统计部门各项查询。
5.留存、归档样本企业和个体工业单位报表台账。
第三章 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主要工作及时间点:
1.上报样本企业名录信息变动表。1、4、7、10月12日前,按照国家下发的文件模版填写并反馈样本企业名录信息变动表。
2.完成样本企业名录信息更新。1、4、7、10月22日前,根据上级统计部门查询情况,复核修改完善样本企业名录信息。
3.上报新增非目录核查名单。2、5、8、11月12日前,上报新增非目录企业复核表。
4.上报《非目录企业核查表》(B213表)。2、5、8、11月1日至20日,根据审核修改完善后的新增非目录企业核查结果上报B213表。
5.上报《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B211表)和《个体工业调查表》(B214表)。3、6、9、12月1日至20日,上报B211表和B214表。
第七条样本维护。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样本村(居)委会的维护、管理,不得随意更换样本,样本信息有误的,必须报上级统计部门同意后,对基本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1.对样本村(居)委会辖区内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进行核对,被遗漏和新增的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即非目录企业,根据普查资料库、规上工业和规下工业企业库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后,方可作为最终的新增非目录企业列为调查对象进行调查。
2.每季度均应全面核查停产企业情况,确保已经恢复生产的企业正常填报调查表,避免季节性生产企业漏报。
3.对非目录企业,要按照国家名单逐一核对,按规定时间和格式上报名单核实结果、未核查到企业的地址现场电子照片以及核查到企业的营业执照、厂房设备、企业门牌电子照片。
第八条《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B211表)的采集。调查员入户调查要充分与业主进行交流,通过“五看”(一看经营场所、二看生产设备、三看生产规模、四看生产用电、五看从业人数)、“三查”(一查原材料、二查账务、三查税务)、“二问”(问产量、问价格)、“一了解”(了解近期市场行情),把握报告期样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业主自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核实,实事求是地采集原始数据,保证原始数据真实可靠,填报后要征得业主同意并盖章。以企业财务报表、账目和凭证为依据填报调查表中财务指标。没有财务账目的企业,调查人员帮助企业建立台帐,并按台账填报调查表。
第九条《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B211表)的审核。重点审核调查表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匹配性、支撑性,重点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利润、电力消费等指标,对异常数据进行查询。
第十条《个体工业调查表》(B214表)的采集、审核。由调查员上门入户现场采集,着重审核调查表的完整性、逻辑性。要将报表数据与去年同期、上一报告期进行对比,分析数据差距有无变化以及变化的原因。
第十一条联网直报平台审核。各级统计部门在联网直报平台对上报数据进行公式模板审核、查询、核实。
第十二条数据查询、核实、修改过程要全程留痕留档。
第四章 统计台帐和归档
第十三条建立统一、规范的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基层数据和样本汇总数据统计台帐。加强规模以下工业调查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调查资料档案包括:方法制度及变更情况、样本村(居)地域边界图、样本企业名录和个体工业单位情况、调查员花名册信息、各种汇总数据、统计分析资料、统计调查文件、重要会议材料及其它有存放价值的相关资料等。
第十五条 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5年,汇总性统计资料至少保存10年,各种磁介质、光存储介质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布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资料,不能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五章 回访
第十七条 企业回访。统计部门每年须采用电话联系、上门入户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回访。省级统计部门每年回访1/3左右报数企业和部分停产企业,市级统计部门回访1/2,县级统计部门全部回访。回访重点为:核实上报数据的准确性、上报数据与财务账目之间的差异以及造成数据偏差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个体工业单位回访。统计部门每年实地回访50个上报个体工业经营单位的样本村(居)委会和10个未上报个体工业经营单位的样本村(居)委会,核实调查员是否上门入户、是否遗漏个体工业经营单位、是否准确填报数据。
第十九条 回访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留档
备查。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 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各级统计部门对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进行自查,上级统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目录企业、非目录企业、个体工业调查、备份存档、调查员管理、培训和辅导、调查回访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按照《贵州省工业统计工作考评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贵州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停产(停业)、筹建企业情况记录表
2.非工业、被合并、关闭、消亡、搬迁和升规企业情况记录表
3.企业基本情况台帐
4.样本村统计调查台帐
5.非联网直报企业基础台帐
6.个体工业单位基础台帐
7.非目录企业核查登记表
8.回访情况记录表
附件1
停产(停业)、筹建企业情况记录表
填报单位:统计局年季度 |
第页共页 | ||||||
单位详细名称 |
法人代码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停产(停业)、筹建企业状态 |
核实结果 | |||
专业负责人: |
填表人: |
填报时间:年月日 | |||||
附件2
非工业、被合并、关闭、消亡、搬迁和升规企业情况记录表
填报单位:统计局年季度第页共页 | ||||
单位详细名称 |
法人代码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经营状态 |
核实结果 |
专业负责人:填表人:报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3
企业基本情况台帐 | ||||||||||
单位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村)、门牌号 | ||||||||||
单位位于:________街道办事处______社区(居委会)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 | ||||||||||
企业开业(成立)时间:年月主要业务活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主要工业品及产量:产品1:产量:产品2 :产量:________________ | ||||||||||
工业产品价格:产品1:;产品2:; | ||||||||||
本年经营生产主要变动情况记录: | ||||||||||
(续表)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1-2月 |
1-5月 |
1-8月 |
1-11月 |
资产总计 |
千元 |
||||
负债合计 |
千元 |
||||
主营业务收入 |
千元 |
||||
主营业务成本 |
千元 |
||||
税金总额 |
千元 |
||||
利润总额 |
千元 |
||||
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发生额) |
千元 |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人 |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
人 |
||||
工业生产电力消费 |
千瓦时(度) |
附件4
样本村统计调查台帐 | ||||||||||
序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业主姓名 |
联系方式 |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
行业代码 |
个体工业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
2月 |
5月 |
8月 |
11月 | |||||||
分单位逐个填写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续表)
序号 |
个体工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 |
个体工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千元) | |||||||
1-2月 |
1-5月 |
1-8月 |
1-11月 |
1-2月 |
1-5月 |
1-8月 |
1-11月 | ||
分单位逐个填写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附件5
县非联网直报企业基础台帐
填报单位:乡(镇)村(居)委会201 年1-月(第页共页)单位:千元
法人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详细名称 |
资产总计 |
负债合计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税金总额 |
利润总额 |
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发生额)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 |
工业生产电力消费(千瓦时(度)) |
企业负责人 |
复核人 | ||||||||||||
1- |
上年同期 |
1- |
上年同期 |
1- |
上年同期 |
1- |
上年同期 |
1- |
上年同期 |
1- |
上年同期 |
1- |
上年同期 |
1- |
上年同期 |
1- |
上年同期 |
1- |
上年同期 |
姓名 |
手机号码 |
姓名 |
手机号码 | |||
合计 |
—— |
—— |
||||||||||||||||||||||||
注:1.本表由辅助调查员入户上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
附件6
县个体工业单位基础台帐
填报单位:乡(镇)村(居)委会201 年1-月(第页共页)
序号 |
单位名称 |
业主 |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
主要业务活动 |
行业代码 |
个体工业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个体工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 |
个体工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千元) |
企业负责人 |
复核人 | |||||
1-本月 |
上年 |
1-本月 |
上年 |
1-本月 |
上年 |
姓名 |
手机号码 |
姓名 |
手机号码 | ||||||
合计 |
—— |
—— |
|||||||||||||
注:1.本表由辅助调查员入户上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2.填报数据由企业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认可后在“企业负责人”栏签字并保留其手机号码;“复核人”栏由辅助调查员签字并保留其手机号码。
3.辅助调查员收集完成后保留复印件一份,将原件送县级统计机构负责规下工业统计的部门,并领取《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台帐移交接收单》。
4.每个季度调查工作结束后,辅助调查员将《非联网直报企业基础台帐》《个体工业单位基础台帐》及《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台帐移交接收单》装订成册归档。
附件7
非目录企业核查登记表 | ||||||||||||||
样本村(居)名称 |
核查人 |
核查时间 |
复核人 |
复核时间 | ||||||||||
单位详细名称 |
法人代表 |
开业时间 |
是否在样本村(居)内 |
是否工业 |
是否企业 |
是否新建 |
是否改名改码企业 |
是否已经在规下抽样框内 |
是否一个企业多个名称 |
营业状态 |
是否为非目录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法人代码 |
单位地址 |
区划代码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附件8
回访情况记录表
单位名称 |
被回访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回访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回访 主要 内容 |
||||||
备注 |
||||||
被回访人:回访人:回访日期:年月日
贵州省规模以下工业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规模以下工业辅助调查员(以下简称辅助调查员)管理,充分发挥辅助调查员作用,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保障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工作高质量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辅助调查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贵州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调查员,是指贵州省各级统计部门为完成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实施或批准的规模以下工业调查任务,在核定的正式人员编制之外聘用的调查人员。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三条辅助调查员主要从事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样本维护、发放收缴调查表、业务指导、数据质量控制、台账维护等统计调查活动。 辅助调查员的基本工作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调查制度和业务流程,依法规范开展调查工作。
(二)指导、帮助、督促调查对象及时填报调查资料,加强数据审核;根据聘用单位要求,填报样本村(居)委会非目录企业核查表和个体工业调查表等资料,确保所有调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在统计调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统计调查资料。
(四)建立规模以下工业调查数据台帐和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
(五)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辅助调查员应当服从统一管理,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有关会议。
辅助调查员应当加强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业务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辅助调查员不得以辅助调查员的身份,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三章 聘用与培训
第五条 辅助调查员的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能保证按时开展调查。
(四)具有初中以上或同等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文字功底。
(五)熟悉调查区域内工业生产基本情况。
第六条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聘辅助调查员后,要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保持辅助调查员相对稳定,建立本单位的辅助调查员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变更情况及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八条聘用单位建立辅助调查员业务培训制度,组织辅助调查员进行统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等培训。
第四章 待遇与奖励
第九条 统计部门应向辅助调查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条聘用单位制定辅助调查员考评办法,每年对辅助调查员进行考评,评选优秀辅助调查员并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择优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解聘与辞职
第十一条辅助调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聘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一)不能胜任统计调查工作,因个人原因影响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工作中存在推诿、不配合等情况或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
(三)未对调查数据审核把关,造成上报数据失实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实地调查,指令、干预调查单位报送统计调查数据,编造虚假统计调查数据的。
(五)泄露统计调查资料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辅助调查员的。
第十二条辅助调查员主动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调查工作的,须提前一个月告知聘用单位,并认真完成工作和相关调查资料交接。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省统计局不定期对聘用单位的辅助调查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规范聘用和管理辅助调查员。
第十四条各级统计部门应当经常对辅助调查员和调查对象进行访问,对辅助调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