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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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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统字〔201925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带薪年休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原国家人事部和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统计局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统计局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统计局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14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带薪休假适用对象、范围及天数

(一)带薪休假适用对象。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年休假适用范围和天数。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干部职工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与其他假期。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安排原则及规定

(一)年休假原则上集中安排。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集中安排,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

(二)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应当年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职工在原定计划时间内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进行调休,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做跨年度安排。确因特殊原因改变年初休假计划且调整休假仍不能当年休假需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于次年1月20日前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方可跨年度休假。

(三)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参加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干部职工(组织安排到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培训及出国考察培训的除外),每年在外学习培训时间占用工作日累计超过30天的。

(四)未正常休假的规定。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干部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或未休满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三、年休假执行流程

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安排,结合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一)制定年休假计划。每年一季度末前,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人员在岗情况,制定出本处室(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总体计划,报局人事处备案。制定计划应考虑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请与组织安排相结合,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原则上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未休假处级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应休假人数的40%,其他人员的未休假人数不得超过应休假人数的20%。但脱贫攻坚帮扶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享受年休假的,按规定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不受此比例限制。其余特殊情况下经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增加不能休年休假人数。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休假计划汇总后,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上报。

(二)执行年休假计划。干部职工年度内休假须通过省统计局平时考核系统提出休假申请,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三)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公示。次年1月20日前,干部职工确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休年休假,并且次年年度内不再补休当年休假的,要填写《干部职工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详见附件),按程序办理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交人事处备案,作为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

(四)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次年一季度内,由人事部门在核准未休假职工人数内,明确具体未休假人员名单和未休年休假天数,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通过工资统发系统一次性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四、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及计算

(一)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又不能在本年度内调休的干部职工,按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于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干部职工日工资收入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计算。

1.机关干部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地区附加津贴(现为规范的津贴补贴)、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2.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基本绩效工资及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

五、年休假纪律要求

(一)合理安排休假。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年休假计划作出后,职工无特殊性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与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等相连接,相对集中的安排休假,形成合理假期。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弹性安排年休假时间,将年休假分段灵活安排。

(二)严格考勤制度。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发生,切实保证年休假规范执行。局人事处对机关、局属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其他事项。未尽事宜按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14号)办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或省如果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表:贵州省统计局干部职工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



贵州省统计局干部职工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


处  室


姓  名


职务


不能休假

原因


处长意见


分管局领导意见


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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