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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统计局机关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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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统计局机关2020年

度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考核方案》的通知

黔统办字〔2020〕1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20〕6号)、《中共贵州省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黔统党字〔201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局领导同意,特制定《省统计局机关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统计局机关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工作,不断提高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20〕6号)、《省法宣办关于印发<2020年贵州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黔法宣办〔20201号)、《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绩效评估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法办字〔2020〕1号)、《省法宣办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直单位2020年度普法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法宣办〔20202)以及《中共贵州省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黔统党字〔201631号),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对象为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局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实施,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政策法规处每年12底前组织完成本年度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

(三)考核工作采取书面材料审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策法规处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现场考核检查收集到的情况以及各处室、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计分,并报局领导审核。

(四)年度考核前,各处室、单位向政策法规处提供有关材料,印证各项考核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五)现场考核时,由政法处牵头,抽有关处室参与,检查核实各处室、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情况,并作为考核评分的基本依据,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三、结果运用

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局机关二级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内容。

四、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局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如下:

(一)组织开展日常学法用法活动(15分)。每季度组织本处室(单位)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4次(以学习记录为据,其中以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学习内容为: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宪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集中学习每少1次扣3分。

(二)组织参加在线学法及考试(10分)。组织本处室(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活动,按时参加学法考试,在线学法考试参考率达100%。每缺考1人扣2分;考试不及格的,每人计扣1(扣完本项所占分值为止)。

(三)组织参加其他学法普法活动(10分)。按照国家统计局、省法宣办和有关部门要求,组织本处室、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以宪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内容的学法普法活动,完成有关规定事项(以参加有关活动的情况报告等为据)。未按要求组织参加并完成规定事项的,酌情扣分。

(四)参加统计法治培训、讲座学习(10分)。按照相关要求,指派人员按时参加机关组织举办的法治讲座、法治培训。有关人员无故缺席的,每人次计扣2分(以签到表、请假条等为据,未要求参加的除外)。

(五)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和宣讲活动(10分)。承担具体统计业务的处室(单位),应在本处室(单位)承办的工作会议、培训会议、年报会上,对参会人员进行《意见》《办法》《规定》、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和法治宣讲,且每年度不少于1(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相关工作信息报道的书面材料为准)。没有开展该项工作的,本项不得分(没有统计业务的行政处室,该项不扣分)。

(六)按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报审工作(5分)。拟发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要求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按要求报审的,发生一起该项不得分;年度内没有该项工作或者根据处室、单位职能没有该项工作的不扣分。

(七)按照有关要求牵头完成或配合完成省直被考核单位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普法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分解任务(10分)。未按要求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的,酌情扣分。

(八)积极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有关工作(10分)。根据《贵州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采集并及时更新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协助做好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工作。未按要求完成有关任务的,酌情扣分。

(九)按时填报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10分)。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未按时填报的,每迟报1次扣2分。

(十)配合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的其他工作。(10分)。根据有关要求,配合完成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布置的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其他任务。未按要求完成有关任务的,酌情扣分。

(十一)加分项目(10分)

1.报送统计普法宣传工作信息。撰写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相关工作信息的,每报1条所在处室加1分。

2.参加国家统计局、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普法征文活动,每报送一篇相关征文材料,所在处室加2分。

上述项目加分总分以10分为限。

五、其他

(一)本方案由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统计局机关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2.省统计局机关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绩效评估目标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附件1

省统计局机关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

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序号

考核项目

分值

工作要求

扣分标准

1

组织开展日常学法用法活动

15

每季度组织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4次(其中以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

学习记录中,须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明确记载。集中学习每少1次扣5分。学习记录中没有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该次不计分。

2

组织参加在线学法及考试

10

组织本处室(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活动,按时参加学法考试,参考率达100%

每缺考1人,扣2分;考试不及格的,每人计扣1分(扣完本项所占分值为止)

3

组织参加其他学法普法活动

10

按照国家统计局、省法宣办和有关部门要求,组织本处室、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以宪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内容的学法普法活动,完成有关规定事项

未按要求组织参加并完成规定事项的,酌情扣分(以参加有关活动的情况报告等为据)

4

参加统计法治培训、讲座

10

按照有关要求,指派人员参加机关组织举办的法治讲座、法治培训等活动。

有关人员无故缺席的,每人次计扣2分(以签到表、请假条为据,未要求参加的除外)。

5

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和宣讲活动

10

本处室(单位)承办的工作会议、培训会议、年报会上,对参会人员进行《意见》《办法》《规定》、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和法治宣讲,且每年度不少于1次。

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相关工作信息报道的书面材料为准。没有开展该项工作的,本项不得分。没有统计业务的行政处室,该项不扣分。

6

按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报审工作

5

拟发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要求报政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制审核。

未按要求报审的,发生一起,该项不得分。没有该项工作的不扣分。

7

完成省直被考核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指标任务

10

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指标分解任务。

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分。

8

积极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有关工作

10

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等履职过程中采集并及时更新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协助做好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工作。

未按要求完成有关任务的,酌情扣分。


9

按时填报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

10

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

未按时填报的,每迟报1次扣2分。


10

配合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的其他工作

10

根据有关要求,配合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其他任务。

未按要求完成有关任务的,酌情扣分。

11

加分项目

1.报送统计普法宣传工作信息。在有关工作布置会、业务培训会上进行统计法律宣讲,或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的,每报1条加1

2.参加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组织的普法征文活动,每报送一篇相关征文材料,所在处室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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