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
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办法》的通知
黔统党字〔2022〕27号
各市(州)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贵州省统计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办法》已经2022年3月15日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统计局党组
2022年3月16日
贵州省统计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统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统计执法人员队伍,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通过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统计执法人员。
第二章 执法人员管理
第三条 省统计局加强统计执法工作的上下联动、横向协调,建立健全全省统计执法人员库,组织实施执法培训具体工作,推动形成全省统计执法“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各市(州)统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统计执法监督管理,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 全省统计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由省统计局组织对在库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集中更新。各市(州)统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区统计人员情况和执法证使用情况报省统计局。
第六条 统计执法证限于持证人员从事统计执法工作使用。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执法证,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统计执法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从全省统计执法人员库中抽选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全力支持,并按规定提供相应保障。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参加省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的政治、业务、作风等表现,由有关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评价。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各市(州)统计局。
第九条 执法人员数量及其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综合表现,纳入对市(州)统计局统计法治工作年度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统计执法证并经省级统计机构审核后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退休;
(二)辞职、被辞退;
(三)不再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四)统计执法证有效期届满;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统计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将统计执法证用于非统计执法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
(四)其他原因应当暂扣。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收缴其统计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
(二)将统计执法证用于非统计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三)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或者故意毁损统计执法证;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五)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六)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
(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
(八)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九)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十)其他应当收缴统计执法证的情形。
第三章 执法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对全省统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由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具体组织实施。市(州)统计局要积极支持本地区执法人员参加省统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推动执法人员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执法能力,提升专业素养。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培训的内容应当注重增强时代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廉政警示教育等内容。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培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突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理想信念宗旨等教育。
业务工作能力包括宪法、行政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围绕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培养执法人员法律逻辑和法治思维,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有关执法技能,强化心理素质等内容。
职业道德水准培训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等内容。
廉政警示教育培训包括廉洁自律、执法纪律规矩、执法监督等内容,开展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典型案例教育等。
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或修改后,应当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帮助执法人员更新相关知识,提高统计执法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培训可以通过教、学、练、干等模式,灵活运用讲授、研讨、模拟、体验、一线执法等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 省统计局要加强培训效果的检测,根据需要可开展培训考核,重点考核执法人员实际执法能力,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省统计局要将情况及时反馈本人所在单位,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要加强自学,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统计调查制度和执法流程,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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