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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统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说明

公众向贵州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省统计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在正式提交申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说明事项。

    一、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须是省统计局已经制作或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须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的除外);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4.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需要一定的流程,为节约申请人的宝贵时间、避免对本机关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重复进行公开申请,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先在省统计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及已公开发布的《贵州统计年鉴》《贵州统计月报》贵州省宏观经济数据库”搜索查询已主动公开的数据信息。如未检索到相关信息的,可按流程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本机关负责提供由省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全省汇总性统计数据。涉及分市(州)、区(县)的统计数据,请联系相应市(州)、区(县)统计机构(贵阳市统计局遵义市统计局六盘水市统计局安顺市统计局毕节市统计局铜仁市统计局黔东南州统计局黔南州统计局黔西南州统计局

    (五)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获取、保存或属于其职能职责权限内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不予提供;涉及此类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应直接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六)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统计数据申请时,请尽量描述清楚所申请数据的完整统计指标名称。

    (七)因国家统计制度会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做相应调整,为确保所申请统计数据的口径范围一致性、完整性及统计数据使用的方便性、准确性,建议申请人每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以五年以内的统计数据信息为宜。

    (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的,本机关将有权对相关申请不予处理。

    (九)举报、投诉、咨询、意见建议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请通过省统计局“局长信箱”(点击进入)等栏目提交相关事项或者反映情况。

    (十)申请人通过申请获得政府信息仅用于申请需求,未经省统计局或相关信息所有人(如有)允许,请勿对外使用。

二、申请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和互联网申请两种方式向省统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书面申请方式

  公众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准确填写《贵州省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附上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通过以下渠道提交申请:

  1.信函渠道。公众可将申请材料邮寄至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7号楼14楼,邮编:550004,电话:0851-86892129),并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传真渠道。公众可将申请材料传真至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传真号:0851-86892181)。

  3.当面申请。公众可到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7号楼14楼,电话:0851-86892129)当面提交申请材料。

  (二)互联网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统计局依申请公开平台”(点击进入),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公众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办理: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此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但如无特殊情况的,本机关将不予受理通过电话等非标准流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对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申请人应按相关流程进行办理。

    四、答复期限

(一)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二)由于邮件寄送、传真发送、网络传输等可能出现延迟或故障,导致本机关未能收到申请或者答复书未能及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申请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答复,可拨打电话0851-86892129联系咨询。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其他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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