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2018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分解表》和
《省统计局机关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黔统办字〔2018〕30号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根据《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通知》(黔法办字〔2018〕5号)、《中共贵州省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黔统党字〔201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局领导同意,特制定《贵州省统计局2018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分解表》和《省统计局机关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贵州省统计局2018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分解表
2.省统计局机关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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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统计局2018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分解表 | |||||||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牵头处室 |
责任处室 |
备 注 | |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 能 |
1 |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1)做好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严禁在推进放权工作中出现“明放暗不放、搞变通、留尾巴”等问题。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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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南。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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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探索实施行政审批“六个一”改革(当场办结一批、网上办结一批、承诺办理一批、限时办结一批、上门服务一批、从严监管一批)。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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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强清单动态管理 |
严格执行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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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
(1)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工作。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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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目录。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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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法治扶贫工作,落实法治扶贫相关工作任务。 |
党办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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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强市场监管 |
(1)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 |
普查中心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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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
政策法规处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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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强化双随机执法监管数据聚集、融通、应用。 |
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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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进政社分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会中介机构,整治“红顶中介”。(经电询法制办我局无该项工作)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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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 |
政策法规处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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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优化公共服务 |
(1)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升级改造,整合各部门自建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和专网系统。 |
计算处办公室综合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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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进驻实体大厅。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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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查找出困扰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问题,加大“简政放权”和“减证便民”力度。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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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 系 |
6 |
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
(1)各部门按时报送立项申请和项目评估报告。按时完成立法草案起草评估工作,推行法规规章草案多元起草、多方参与。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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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的规定,开展第三方起草和项目评估工作。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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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时反馈法规规章立、改、废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回复。 |
政策法规处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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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
(1)严格依法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政策法规处 办公室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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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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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起草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办理。报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被错情通报。 |
政策法规处 办公室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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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无逾期,未被纠错。 |
政策法规处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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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政策法规处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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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真组织开展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项清理工作,按时间要求报送、处置清理结果。 |
政策法规处 办公室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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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政策法规处 办公室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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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依法决策机 制 |
8 |
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 |
(1)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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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执行依法决策程序规定。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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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底前建立并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
民调 中心 |
根据工作实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
9 |
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 |
(1)健全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组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年底前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
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 ||||
(2)建立完善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
人事处、办公室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 ||||
10 |
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 |
健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规则和管理考核。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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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 |
11 |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
(1)根据国家要求推广“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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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系统具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种类或者事项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根据执法依据修订的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
政策法规处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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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要求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执法 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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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
执法 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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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
(1)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信息收集、部门互联互通和共享机制。 |
执法 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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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及信息网上查询功能。 |
执法 总队 |
办公室计算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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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一次以上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做好典型行政执法案例的宣传。 |
执法 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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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1)学习贯彻《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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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确定本部门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
执法 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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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
执法 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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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 |
执法 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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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
(1)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动态管理,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专项清理。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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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保无工勤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等不符合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的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
执法 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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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 |
执法 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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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
人事处 |
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 |||||
(5)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
执法 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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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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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
(1)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
执法总队、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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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
财务处、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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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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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
(1)实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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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 |
办公室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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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自觉接受监督 |
(1)按规定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
综合处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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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委监督,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
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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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和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反馈制度。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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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
财务处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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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制度。 |
财务处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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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公开。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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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办公室 |
机关各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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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完善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 |
综合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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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 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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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纠纷化解机制 |
(1)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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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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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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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
(1)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接受层级监督。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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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质量,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分析报告制度,每半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一次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应诉败诉分析报告。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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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
21 |
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
(1)深入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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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学法制度,全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领导班子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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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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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完善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
(1)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 |
人事处 |
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 |||
(2)依法组织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
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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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重本部门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建立相关考查、测试制度。 |
人事处 |
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 |||||
(4)探索推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
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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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
23 |
加强组织领导 |
(1)出台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落实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及省政府领导的讲话精神。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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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党组应当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研究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办公室 |
政策法 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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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
(1)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参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执行,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
办公室 |
政策法 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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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季度要向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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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机关负责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本部门全年未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 |
党办 |
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 |||||
25 |
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
(1)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
政策法规处 |
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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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依法行政在内部目标考评中所占分值。 |
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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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独组织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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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
(1)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期间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 |
人事处 |
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 |||
(2)加强对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任职交流。 |
人事处 |
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 |||||
附件2
省统计局机关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工作,不断提高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共贵州省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黔统党字〔2016〕3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对象为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局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实施,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政策法规处每年12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年度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考核工作采取书面材料审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策法规处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现场考核检查收集到的情况以及各处室、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计分,并报局领导审核。
(四)年度考核前,各处室、单位向政策法规处提供有关材料,印证各项考核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五)现场考核时,局人事处、办公室、机关纪委应当派员参加,检查核实各处室、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作为考核评分的基本依据,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三、结果运用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局机关二级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内容。
四、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局机关依法行政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如下:
(一)组织开展日常学法用法活动(15分)。每季度组织本处室(单位)集中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4次(以学习记录为据,其中以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学习内容为:宪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学习记录中,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名称及学习摘要)的明确记载。集中学习每少1次扣5分;学习记录中没有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该次不计分。
(二)组织参加在线学法及考试(15分)。组织本处室(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在线普法学习,按时参加学法考试,在线学法考试参考率达100%。每缺考1人扣5分;考试不及格的,每人计扣2分(扣完本项所占分值为止)。
(三)组织参加其他学法普法活动(10分)。按照上级和有关部门要求,组织本处室、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以宪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内容的学法普法活动,完成有关规定事项。未按要求组织参加并完成规定事项的,酌情扣分。
(四)参加统计法治培训、讲座学习(10分)。按照相关要求,指派人员按时参加机关组织举办的法治讲座、法治培训。有关人员无故缺席的,每人次计扣5分(以签到名单为据,未要求参加的除外)。
(五)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和宣讲活动(10分)。承担具体统计业务的处室(单位)应将统计法治教育纳入业务培训内容,在本处室(单位)承办的工作会议、培训会议、年报会上,对参会人员进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和法治宣讲,且每年度不少于1次(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相关工作信息报道的书面材料为准)。没有开展该项工作的,本项不得分(除政法处、执法总队外,其他没有统计业务的行政处室,该项不扣分)。
(六)按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报审工作(10分)。拟发规范性文件或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有关要求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制审核。未按要求报审的,发生一起该项不得分;年度内没有该项工作或者根据处室、单位职能没有该项工作的不扣分。
(七)按照有关要求牵头完成或配合完成省直被考核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分解任务(15分)。未按要求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的,酌情扣分。
(八)积极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有关工作(10分)。根据《贵州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采集并及时更新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协助做好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工作。未按要求完成有关任务的,酌情扣分。
(九)配合完成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的其他工作(5分)。根据有关要求,配合完成依法行政、普法宣传其他任务。未按要求完成有关任务的,酌情扣分。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统计局机关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评分表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工作要求 |
扣分标准 |
1 |
组织开展日常学法用法活动 |
15 |
每季度组织集中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4次(其中以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 |
该项考核以学习记录为据。学习记录中,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名称及学习摘要)的明确记载。集中学习每少1次扣5分。学习记录中没有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该次不计分。 |
2 |
组织参加在线学法及考试 |
15 |
组织本处室(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在线普法学习,按时参加学法考试。 |
每缺考1人,扣5分;考试不及格的,每人计扣2分(扣完本项所占分值为止) |
3 |
组织参加其他学法普法活动 |
10 |
按照上级和有关部门要求,组织本处室、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以宪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内容的学法普法活动,完成有关规定事项 |
未按要求组织参加并完成规定事项的,酌情扣分。 |
4 |
参加统计法治培训、讲座 |
10 |
按照有关要求,指派人员参加机关组织举办的法治讲座、法治培训等活动。 |
有关人员无故缺席的,每人次计扣5分(以签到名单为据,未要求参加的除外)。 |
5 |
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和宣讲活动 |
10 |
本处室(单位)承办的工作会议、培训会议、年报会上,对参会人员进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和法治宣讲,且每年度不少于1次。 |
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相关工作信息报道的书面材料为准。没有开展该项工作的,本项不得分。除政法处、执法总队外,其他没有统计业务的行政处室,该项不扣分。 |
6 |
按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报审工作 |
10 |
拟发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有关要求报政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制审核。 |
未按要求报审的,发生一起,该项不得分。没有该项工作的不扣分。 |
7 |
完成省直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任务 |
15 |
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分解任务。 |
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分。 |
8 |
积极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有关工作 |
10 |
根据《贵州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采集并及时更新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协助做好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工作。 |
未按要求完成有关任务的,酌情扣分。 |
9 |
配合完成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的其他工作 |
5 |
根据有关要求,配合完成依法行政、普法宣传其他任务。 |
未按要求完成有关任务的,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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