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统计局 | 所属领域: | 统计 |
发文字号: | 黔统字〔2018〕27号 | 成文日期: | 2018-04-25 |
文件状态: | 失效 | 施行日期: | 2018-04-25 |
废止日期: |
QFGD-2018-32001
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通知
黔统字〔2018〕27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统计局,仁怀市、威宁县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加快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统字〔2017〕99号)、《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作出如下安排。
一、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强调要加强统计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国家和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营造良好统计生态环境,提高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严格实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和《贵州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严格管理企业统计信用活动,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守信和失信状况:
1.严格依照《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记录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认定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及时向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告知信用认定情况。
2.及时在各级统计局门户网站上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同级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严格按要求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3.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做好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逐步实现所有统计调查对象信用信息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省统计局牵头处室:政法处、执法总队;配合处室:各有关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
(二)严格实施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8号),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认真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政府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从业人员、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严格管理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活动,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统计从业人员诚信和失信状况;
2.严格依照条件认定、归集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3.严格按规定向统计从业人员告知其警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抄送其所在单位;
4.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省统计局牵头处室:政法处、执法总队;配合处室:各有关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
(三)严格实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人员联合惩戒机制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等27个部委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同级开展联合惩戒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惩戒合力,依法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1.在本级或者上级网站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
2.将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信息按相关的工作流程推送到省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由省统计局将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国家统计局和同级联合惩戒部门;
3.逐步实现由各级统计机构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直接推送到“信用贵州”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由联合惩戒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4.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增加惩戒措施,扩大惩戒范围,逐步将联合惩戒机制扩大到企业以外的统计调查对象。
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省统计局牵头处室:政法处。
完成时限:长期。
(四)严格实施统计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确定统计守信激励对象和统计失信惩戒对象前,先将联合奖惩对象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守信名单和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并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
2.规范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按照要求将认定的联合奖惩名单逐级报送上级统计机构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对联合奖惩名单应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4.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
5.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省统计局牵头处室:政法处。
完成时限:长期。
(五)加快构建统计信用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统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计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探索推进统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统计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2.建设和维护管理本级统计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统计信用主体信息、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充实到统计信用信息数据库;
3.积极推进统计信用信息系统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加快推进分步实施各级统计部门、联合惩戒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的软硬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省统计局牵头处室:政法处、计算处。
完成时限:长期。
(六)推动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
1.在政府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中组织开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维护统计法守信践诺活动,广大政府统计人员就严格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履职岗位显著位置予以标示。
责任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省统计局牵头处室:政法处。
首次开展时限:2018年底前。
2.以“统计服务千企”行动为契机,在企业中组织开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守信践诺活动,统计从业人员就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作出书面承诺,并逐步推广在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违背承诺的,应当接受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省统计局牵头处室:政法处。
首次开展时限:2018年底前。
3.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统计从业人员对承诺的履行情况。通过统计守信践诺活动,使统计从业人员进一步明确统计失信带来的严重后果,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失信的工作环境。
责任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省统计局牵头处室:执法总队。
首次开展时限:2018年底前。
(七)加强诚信统计文化建设
1.结合国家宪法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统计开放日、各项普查宣传动员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
责任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省统计局牵头处室:政法处、综合处;配合处室:省统计局各有关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
2.在政府统计网站和统计微信、统计微博等新媒体开设统计诚信专栏,向统计信用主体普及统计信用知识,加强统计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提升统计诚信宣传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省统计局牵头处室:政法处、办公室、综合处、民调中心。
完成时限:长期
3.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弘扬统计职业操守,将统计诚信教育贯穿到统计工作全过程,营造“统计守信者荣、统计失信者耻、统计无信者忧”的良好统计工作氛围。
责任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省统计局牵头处室:科教中心、人事处、政法处,
完成时限:长期。
(八)及时公示失信信息
2018年底前,对全部有效期内的统计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公示。
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省统计局牵头处室:政法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学习宣传,提升社会效果
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统计信用建设重要文件,是保障统计信用领域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推进的重要前提。各级统计部门要逐字逐句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区分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在对基层统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时,将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和知识纳入教学重要内容;结合常规统计调查工作,积极向统计调查对象宣传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内容,使调查对象尤其是调查企业充分认识到建立统计信用的重要性,不断扩大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二)提高思想认识,制定落实方案
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是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大举措。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统计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文件精神上来,统一到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上来。要高度重视统计信用建设工作,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制定本地区落实推进统计诚信建设工作的方案,迅速确定完成有关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推进各项工作。各市(州)、仁怀市、威宁县统计局应将印发的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方案及时报省统计局政法处备案。
(三)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实施
各级统计部门要统筹规划,认真部署实施统计信用建设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把推进统计信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统计信用建设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明确承担统计信用建设的内设机构、工作岗位、承办人员,对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支持,为统计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统计信用应用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各方面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把完成各项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任务纳入重大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查督办,确保按期完成。省统计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开展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及时沟通汇报,加强信息反馈
各地在组织实施统计信用建设工作中,要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促进,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改进完善工作。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统计部门,共同推进全省统计领域信用建设。2018年三季度起,各市(州)、仁怀市、威宁县统计局应于每季度初前将本地区上季度组织实施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情况书面报送省统计局政法处。
贵州省统计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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