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统计局 | 所属领域: | 统计 |
发文字号: | 黔统字〔2018〕26号 | 成文日期: | 2018-04-25 |
文件状态: | 失效 | 施行日期: | 2018-04-25 |
废止日期: |
QFGD-2018-32002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统字〔2018〕26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统计局,仁怀市、威宁县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贵州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统计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统计局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全省各级统计局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统计局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规范和监督全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各市级、县级统计局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省统计局的部署,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第五条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标准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工商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章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统计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统计守信企业认定活动。
统计守信企业认定一般通过下列步骤进行:
(一)申请。参加统计守信企业认定的企业需对照本细则第七条进行自评,填写自评表,并向所在地县级统计局提交参与认定的书面申请。
(二)初审。县级统计局接到企业申请之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对照本细则第七条认定标准,结合采集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进行初审。
(三)复核。县级统计局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或向相关部门发函等方式,查询企业是否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并按一定比例组织现场复核,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公示。县级统计局通过网站、报刊等渠道,对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布。通过复核的企业,由组织认定的县级统计局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统一公布。
各级统计局可以根据采集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提名统计守信企业直接进入复核环节。
第十二条统计守信企业有效期为两年。
各级统计局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原则,联合相关部门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除“双随机”抽查或者违法举报外,各级统计局不对有效期内的统计守信企业开展常规性执法检查。
统计守信企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因统计违法行为受到统计行政处罚的,取消统计守信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统计局根据统计调查、业务管理、数据核查和执法检查等掌握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做出认定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认定决定(模板见附件1)。
认定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等内容。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决定告知书》(模板见附件2)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省统计局在门户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各市级、县级统计局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信息公示标准见附件3和附件4),同时加载到省统计局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十七条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局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八条 各级统计局要按照“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由省统计局牵头将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省统计局每年牵头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信用修复培训。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向采集、认定本单位统计信用的统计局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信用状况。收到申请的统计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条 各级统计局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上级统计局发现下级统计局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要求下级统计局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局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统计局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各级统计局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统计局应当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统计局未按本细则履行职责的,由上级统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统计局在企业统计信用管理过程中使用的相关文书模板由省统计局牵头制订。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其他单位,其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民间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统计上失信企业惩戒实施细则(试行)》(黔统字〔2015〕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决定
2.企业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决定告知书
3.统计一般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标准
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标准
附件1
××统计局关于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
失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决定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因我局在中发现存在行为,现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条和《贵州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条之规定,认定该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日期为年月日。
××统计局
年月日
附件2
××统计局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告知书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因我局在 中发现存在 行为,我局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条和《贵州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日期为 年 月 日,并将对你单位加强统计监督检查。
如对此次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统计局
年 月 日
附件3
统计一般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标准
序号 |
中文名称 |
填写说明 |
1 |
行政相对人(企业)名称 |
(必填) |
2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必填) |
3 |
违法事由 |
(必填) |
4 |
处罚依据 |
(必填) |
5 |
处理结果 |
(必填)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6 |
统计信用状况认定日期 |
(必填)文本格式为:YYYY/MM/DD |
7 |
公示有效期限 |
(必填)文本格式为:YYYY/MM/DD-YYYY/MM/DD |
8 |
认定机关 |
(必填)机关名称(全名) |
9 |
当前状态 |
(必填)本级网站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本条信息状态(“正常”指正常公示中,“撤销”指公示期满撤销,“异议”指被公示企业对公示信息异议并采取行政复议等手段申诉中。) 正常; 撤销; 异议; 其他(备注说明) |
10 |
地方编码 |
(必填)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
附件4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标准
序号 |
中文名称 |
填写说明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必填) |
2 |
处罚名称 |
(必填) |
3 |
处罚类别1 |
(必填)警告 |
4 |
处罚类别2 |
(选填)警告 |
5 |
处罚事由 |
(必填) |
6 |
处罚依据 |
(必填) |
7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必填) |
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必填(如无,9、10、11三项中必填一项) |
9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如8无,选填项(9、10、11三项中必填一项) |
10 |
行政相对人代码一3(工商登记码) |
如8无,选填项(9、10、11三项中必填一项) |
11 |
行政相对人代码-4(税务登记号) |
如8无,选填项(9、10、11三项中必填一项) |
12 |
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
法人身份证。如外籍人员,须填写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
1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必填) |
14 |
处罚结果 |
(必填) |
15 |
处罚决定日期 |
(必填)如文本格式 |
16 |
公示有效期限 |
(必填)如文本格式 |
17 |
处罚机关 |
(必填)机关名称(全名) |
18 |
当前状态 |
(必填)本级网站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本条信息状态(“正常”指正常公示中,“撤销”指公示期满撤销,“异议”指被公示企业对公示信息异议并采取行政复议等手段申诉中。) |
19 |
地方编码 |
(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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