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贵州省实施意见精神,推进贵州省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省统计局于2018年11月15日印发了《贵州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实施细则(试行)》(以下利简称《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细则》明确,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全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工作。市级、县级统计局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省统计局的部署,负责采集和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涉及的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记录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公示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实行谁采集、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三、奖惩措施
《规定》规定,县级以上统计局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出现警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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