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18 10:10 字体:[]

贵州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贵州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统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贵州省统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统计局各处室单位

  贵州省统计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贵州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贵州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务公开工作方针、政策、部署;负责审议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规划,负责重大事项审核、重要文件决策;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贵州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处室(单位)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程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地址、门户网站、办公电话、办公时间、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法定职责。依据“三定”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规定确定的本机关法定职责。

3.领导简介。包括局领导(含正职和副职)姓名、职务、出生年份、性别、民族、籍贯、学历背景、工作履历、工作分工、标准证件照等信息。

4.内设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

5.下属单位。包括单位名称、负责人及主要职责、联系方式地址、电话、邮编、门户网站(有则公开)、办公时间等信息。

6.协(学)会(有则公开)。包括名称、负责人及主要职责、联系方式(地址、电话、邮编、门户网站)办公时间等信息。

(二)信息公开栏目信息建立信息公开专栏,包括信息公开指南、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或途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非公开信息目录等栏目。

(三)双随机一公开。包括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情况、查处情况等信息。

(四)建议提案。包括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建议提案复文解读或回应材料(有则公开)、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及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五)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公开贵州省宏观经济数据库等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或政务服务的业务平台或系统。

(六)政策文件

1.重大决策预公开。包括对重大决策或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或公告、决策或文件草案、决策背景或起草说明、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等信息。

2.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3.行政规章。履行统计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行政规章

4.行业部门文件。以省委、省政府国家统计局或贵州省统计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

5.政策解读。对上级或贵州省统计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

6.规范性文件备案信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

7.规范性文件清理信息。包括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和已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七)政民互动

1.回应关切。针对涉及贵州省统计局及统计行业的热点舆情发布的回应信息。

2.公众参与(有则公开)。包括公众参与事项范围、公众参与事项方式、公众参与事项渠道。

3.在线访谈。包括访谈计划、访谈视频、文字实录、访谈图片、媒体报道

4.咨询、投诉、举报、建议渠道。包括局长信箱、投诉举报电话、网民留言、回复选登

(八)政务新媒体平台

1.政务微信。包括贵州省统计局政务微信主账号名称、图标、二维码等信息。

2.政务微博。包括贵州省统计局政务微博主账号名称、图标二维码或链接。

3.政务APP。包括贵州省统计局政务APP名称、图标、二维码。

4.微信小程序(有则公开)。贵州省统计局微信小程序名称、图标、二维码等。

5.其他政务新媒体。

(九)新闻发布。包括国家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涉及统计行业的新闻发布会和贵州省统计局召开的各类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和新闻吹风会。

(十)重点领域信息。主要包括权责清单、规划计划、统计数据、财政资金、重点工作推进完成情况、政策法规管理、统计设计管理、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管理、国民经济核算管理、工业统计管理、能源统计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贸易外经统计管理、人口和就业统计管理、社会科技统计管理、农村统计管理、服务业统计管理、新经济统计管理、县域经济统计监测管理、大数据统计管理、信息化管理等信息。

(十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公布权限内涉外社会统计调查机构资格和项目审批的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信用信息等

(十行政处罚事项办理公布贵州省统计局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事项的办事指南、处罚结果

(十)行政奖励事项办理公布贵州省统计局权责清单中行政奖励事项基本信息、设定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流程、事项评价。

(十)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根据《全省公共事项基本目录》公布统计资料提供与咨询、统计人员培训服务、统计法治宣传、定期公布统计资料、提供统计信息查询、宣传统计知识和统计工作

(十)与贵州省统计局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政府信息;

(五)与统计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且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制度(流程)等属于贵州省统计局内部事务的信息;

(八)贵州省统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程序各处室(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保密审查可以公开的通过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平台、贵州省宏观经济数据库等相应途径公开。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政府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保密审查流程如下

贵州省统计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流程图

依申请公开办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与贵州省统计局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办理程序。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贵州省统计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或直接答复的,由局办公室当场答复或直接答复。

申请事项较为复杂的,交由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承办处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答复意见,并对拟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相关答复意见经合法性审核并加盖贵州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后,由局办公室送达申请人。

第十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其他机关或者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是,其他机关或第三方超过15个工作日未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

第十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法律、法规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贵州省统计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七)贵州省统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承办处室(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处室(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九)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

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贵州省统计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处室(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提供本处室(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承办与处室(单位相关的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宜

(三)对拟公开的涉及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十五  以下处室(单位)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公室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受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留言,维护和更新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会同各有关处室(单位)编制贵州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上一年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法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合法性审核工作和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法律事项

(三)设管负责组织、协调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的发布工作

(四)综合负责计调查数据发布、解读和舆情回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做好官方微博更新维护工作。

(五)计算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和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六)数管中心负责维护贵州省宏观数据库,及时加载发布相关统计数据;

(七)民调中心负责“数说黔景”微信公众号和“贵州统计发布”APP管理工作。

(八)其他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负责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贵州省统计局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 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局办公室)依照职责对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管理协调、检查和考核

十八申请人认为机关未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可以向局办公室投诉,由办公室督促相关处室(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黔统办字〔2014〕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