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受处罚
——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省统计局组建执法检查组赴某县(市)对有关企业统计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在固定资产投资检查中,X行政单位负责的某个建设项目,填报《500万元-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上年度1-12月本年完成投资上报数与项目现场形象进度不一致。执法人员依法核查该单位提供的检查资料,经过检查组认真调查核实,发现资料有许多疑点,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导致检查数据无法核实。检查组在其不能提供有效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向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该单位在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能按要求提供有效的统计原始资料。
【处理情况】
针对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贵州省统计局对×行政单位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对X行政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警示一,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涉嫌违法,经查证属实后,将面临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警示二,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统计数据应当做到“数出有据”。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以建设项目资料为基础,建立统计台账,做到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的工作量。
警示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如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经查证属实,将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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