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高级统计师申报 评审工作的通知 黔统字〔2016〕12...">
省统计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高级统计师申报
评审工作的通知
黔统字〔2016〕1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统计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9〕7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10月下旬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开展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各市、州统计局,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和组织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做好申报工作(申报人员仅限于2011—2015年通过合格线的人员,具体名单另发)。报名采取组织报名或个人报名的方式进行,申报评审费每人350元。
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8月31日。
申报地点:贵州省统计局人事处(省政府大院七号楼1405房)
联系人:胡婧
联系电话:0851—86892136
附件:一、申报材料清单
二、贵州省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三、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四、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贵州省统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30日
附件一
申报材料清单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在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下载);
2.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3.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4.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
5.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登记表;
6.任现职期间取得的符合《贵州省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17号)“评审条件”规定奖项的获奖证书;
7.按照黔人社厅通〔2014〕117号文件,“评审条件”所要求的能反映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学术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公开出版的专业论著等;
8.国家统一组织的在有效期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明,符合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或放宽条件的证明材料;
9.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10.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11.申报人员所在地人社部门委托评审书。
所有材料均需编制目录并按编目顺序装订(“评审表”除外),填写、装订不规范的材料,不予接收。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单位申报高级统计师职务的人员,分别填写“评审表”三、四、五份(原件)。业绩材料、论文论著等,一律准备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业绩材料全是复印件的(如图纸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考试成绩合格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和有关奖励证书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由市(州)人社局或省统计局审核,在复印件上由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原件退回申报人。计算机合格证需提交原件。
附件二
贵州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统计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统计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和有效证明。
(五)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三)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2年。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3年。
(三)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任职资格,担任统计师职务满4年。
(四)非统计学及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统计师及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5年。
(五)统计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及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6年。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并能在工作中熟练地应用。
2.熟悉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熟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3.熟悉统计专业省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主要承担制定市(厅)级以上部门(行业)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规章1次;或对统计制度方法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被省(部)级以上统计机构采纳。
2.主持或主要承担市(厅)级以上部门(行业)专项调查2项。
3.主持或主要承担市(厅)级以上社会、经济、科技、统计研究课题1项。
4.获省(部)级表彰;或获统计类市(厅)级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
5.主持或承担整理、编辑省级统计年鉴、年度统计资料、汇编专辑等2部;或整理、编辑市(州)所属机构上述同类资料3部;或整理、编辑县所属机构、各类企业上述同类资料5部。
6.在公开出版的全国大型统计资料汇编中,主持或承担加工整理和编辑本专业、本地区部份;或加工整理和编辑本地区、本部门统计资料2部;或加工整理和编辑企业统计资料3部。
7.在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贡献显著,记二等功1次以上或市(厅)级表彰1次以上;或获国家统计局、省人民政府各类统计工作先进个人。
8.在县、乡从事统计工作15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累计3次以上。
(三)学术水平。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公开出版的统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2.在全国学术性会议上发表、交流统计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3篇。
3.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省级统计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统计论文、分析报告3篇。
4.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工作的基层统计人员,论文条件可相应放宽1篇。
四、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所称“学历(学位)”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条 本《条件》所称“论文”,如非特别说明,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著作、报告,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报告。
本《条件》提到的著作、报告、论文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报告3万字以及获得的发明专利可折抵一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本《条件》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凡冠以“主要撰写”、“主要承担者”,均指排名前三。
第十一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诚信承诺书
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包括: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聘任书、获奖证书、考试合格证书及论文、业绩材料等)均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失实的申报材料,本人愿就此承担相应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给予的严肃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任职资格。
承诺人(签名):
所属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四
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保证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程序进行审核、推荐申报,保证本部门、单位每个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本单位没有按规定程序推荐申报,有弄虚作假现象或单位有关人员为申报人弄虚作假提供帮助,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相关责任及后果。
审核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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