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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统计“十不准”规定》的通知(黔统字〔20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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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统计“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黔统字〔201525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中央、省委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坚决反对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重要指示和要求,针对全省统计执法发现的问题和信访举报中经常反映的问题,决定制定《贵州统计“十不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全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调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请全省各级统计部门,结合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本《规定》精神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并迅速传达到本地区有关部门和调查对象。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统计执法将以检查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坚持有案必查,坚持一查到底,坚持严肃处理,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密切配合,对重大或典型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将按照《贵州省统计上失信企业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坚决进行曝光。与此同时,为充分体现提高数据质量的导向性,今后在全省统计数据评审工作中,将继续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特别对统计违法案件增多、举报频发、数据偏高而支撑性不足的地区更加严格审核。

    特此通知。

 

 

 

                          贵州省统计局

                        2015年9月22 

 

 

 

贵州统计“十不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贵州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务必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指令报送。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预先编造调查对象经济指标的本(同)期虚假数据,并强令、指令或授意调查对象按其编造数据上报;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统计数据报送任务计划,要求调查对象根据计划目标编造本单位经济指标的本(同)期虚假数据并上报;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利用统计工作布置(培训)会等,授意调查对象按其规定的规模或速度编造经济指标的本(同)期虚假数据并上报;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设置与统计数据上报相关的奖惩政策,恶意引导调查对象编报虚假数据。

二、不准冒名报送。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编造虚假调查对象并以其名义报送虚假数据;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以已经停产、倒闭、搬迁等调查对象名义报送虚假数据;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编造现有调查对象的虚假数据并以其名义报送数据;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要求调查对象先行报送纸质报表,随后以其名义报送虚假数据。

三、不准伪造报送。绝不允许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准擅自变更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和标准;不准在采集、审核、汇总、评估统计数据和开展统计分析中伪造统计数据。

四、不准打捆报送。绝不允许把不符合列入调查单位库条件的几个企业(项目),合并打捆为一个企业(项目)进行填报。

五、不准拒绝报送。绝不允许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不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六、不准缺项报送。绝不允许违反统计制度,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七、不准阻碍调查。绝不允许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八、不准擅自公布。绝不允许违反规定擅自公布、提供统计信息或统计分析资料。

九、不准作为责任单位。坚决抵制把政府统计机构作为招商引资、经济增长、民生改善和节能减排等非统计职能工作责任单位的不恰当做法。

十、不准做人情数据。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统计行政审批、数据评审、执法检查等权力行使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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