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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统计局执法检查“双随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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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统计局执法检查“双随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统计局执法检查“双随机”工作(以下简称“双随机”)是指省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依法履行统计执法检查职责工作中,采用随机方法抽取执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组织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推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2、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被抽查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4、属地回避。检查人员根据所属单位区域依法对本地区检查对象进行回避。

第四条 “双随机”工作由统计执法总队牵头组织实施,局内各业务部门及有关处室为责任单位,配合实施。

第五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在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以及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更新。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事项开展执法工作。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的范围为全省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以“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名录库作为“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 根据《贵州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管理办法》,建立全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作为抽取执法人员的总样本。

第八条 “双随机”应事先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抽查的地域、统计领域、统计指标,然后采用随机方法抽取执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执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可以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抽取

第十条 抽取执法人员时应考虑回避因素。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一条 制定执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规则,明确抽取方法、流程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实际,从2017年开始,省统计局在制定统计执法工作计划时,确定全年检查的统计调查对象数量及其中随机抽查所占比重;其中,2017年随机抽查单位数占全年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今后将逐年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

第十三条 要从以下方面强化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视情节轻重处理,应当立案的依法立案予以查处,严格执行《贵州省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二)有关统计专业应将抽查结果作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三)对企业行政处罚结果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四)对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除以下情形之外,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都应积极推行“双随机”抽查方式:

(一)上级统计部门转办的案件;

(二)群众举报的案件;

(三)已经有明确违法线索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

(五)其他不适合采用随机抽查方式的情形。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统计执法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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