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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 二级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统字〔2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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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

二级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统字〔2017〕2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直目标办《贵州省级机关绩效管理及权重设置实施方案》(黔直目〔2017〕1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经2017年8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黔统党字〔2016〕31号)同时废止。

2017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省直目标办《贵州省级机关绩效管理及权重设置实施方案》(黔直目〔2017〕19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水平,规范开展二级考评工作,激发机关干部职工主动作为、激情干事的内生动力,有效推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重要部署、重点工作的落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成立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机关党办(局机关纪委)、办公室、综合处、政法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二级考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日常事务工作。

二、考评对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局机关、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参公人员)。

三、考评时间

每年度开展一次。各年度考评时间根据省直目标办工作部署具体安排,一般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初评,于省直目标办对各省直单位一级考评结果公布后10日内,完成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参公人员的考评和公示。

四、考评形式和奖惩

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包括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和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参公人员两个层级的考评。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参公人员的考评在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考评的基础上开展。

第一层级:对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的考评。

(一)考评内容、办法及分值。

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的考评包括职能绩效目标、党建目标、依法行政工作、专项工作四个部分。考评分值满分100分,考虑加分因素最高为110分。

1.职能绩效目标(75分,考虑加分因素最高为85分)。

包括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获表彰批示、综合评价三项内容。

(1)完成工作任务(45分,考虑加分因素最高为55分)。

指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根据本处室(单位)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采取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自查自评,分管局领导审定基本分值,再由相关职能处室根据重点工作、分析信息等完成情况扣分或加分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①基本分值。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对本处室(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分值,报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根据该处室(单位)自查自评及工作情况审定其基本分值(基本分值表见附件)。基本分值满分为45分。

②未完成机关职能绩效目标任务扣分。结合局机关职能绩效目标任务,若有因某处室(单位)未完成绩效目标导致局机关在季度职能绩效目标考核中出现“负面清单”的,原则上每次、每项扣5分,由局二级考评办公室根据省目标办考评我局情况提出建议扣分分值。

③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扣分。局办公室、综合处及有重大工作牵头任务的处室(单位)对全局性重点工作进行目标分解后明确到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的工作任务,若有未按时按质完成的,原则上每次、每项扣2分。由局办公室、综合处及有关牵头处室(单位)提出建议扣分分值。

④创新项目加分。代表局机关申报目标绩效管理创新项目的处室(单位)加2分,该创新项目获奖后,该处室(单位)再加3分。

⑤统计分析、信息扣分或加分。局综合处对未完成或超额完成统计分析和统计信息任务的处室(单位)提出扣分或加分建议,本项扣分或加分不超过3分。

⑥政务信息扣分或加分。局办公室对未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务信息任务的处室(单位)提出扣分或加分建议,本项扣分或加分不超过2分。

(2)获表彰批示(5分)。

指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获得省部级表彰、省部级领导的肯定批示、或获得国家统计局年度考核表彰情况。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每次1分;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的,每条1分;获得国家统计局年度考核表彰的(因国家统计局考核结果通报时间较晚,统一采用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等次2分,良好等次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由各处室(单位)梳理获得省部级表彰、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国家统计局年度考核表彰情况,附佐证资料,报局二级考评办公室,由局二级考评办公室提出建议分值。

(3)综合评价(25分)。

指局领导(含班子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以下同)和其他处室(单位)对本处室(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的综合评价。其中局领导评价15分,处室(单位)相互评价10分。综合评价在年度处级干部述职述廉及测评时一并开展,处室(单位)相互评价含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局领导评价(15分)。由局领导对各处室(单位)按“很好”(15分)、“好”(12分)、“较好”(9分)、“一般”(6 分)、“需大力改进”(3 分)五个选项进行综合评价。将各位局领导的评价分值简单平均数作为局领导评价分值。

处室(单位)相互评价(10分)。由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征求本处室(单位)全体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处室(单位)按“很好”(10分)、“好”(8分)、“较好”(6分)、“一般”(4分)、“需大力改进”(2分)五个选项进行综合评价。将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分值简单平均数作为各处室(单位)相互评价分值。

2.党建目标(10分)。

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由局机关党办牵头组织,按照《贵州省统计局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党建目标提出建议分值。本项满分10分。

3.依法行政工作(15分)。

指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由局政法处牵头组织,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建议分值。本项满分15分。

4.专项工作(负分)。

指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配合完成省级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专项工作,完成涉密保密相关工作,以及机关干部违法违纪,在目标绩效考核年度内受处分的情况。采取由职能处室扣分的方式进行。

(1)配合完成省级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专项工作情况。

若有因某处室(单位)工作不力,导致局机关在省级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专项工作中被扣分的,原则上每次每项扣2分。本项扣分情况由局二级考评办公室根据省直目标办考评我局情况提出建议扣分分值。

(2)完成涉密保密相关工作情况。

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未遵守涉密保密相关规定,原则上每次每项扣2分。本项扣分情况由局办公室商计算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建议扣分分值。

(3)干部职工违法违纪,在目标绩效考核年度内受处分的情况。

在目标绩效考核年度内,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有人员受“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和“警告”及以上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5分以上。本项扣分情况由局人事处或机关纪委提出建议扣分分值。

(二)等次评定和结果运用。

1.等次评定。

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开展二级考评的等次设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获“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8个,考评综合成绩60分以下为“不达标”,其余处室(单位)为“达标”等次。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评定获“优秀”等次的处室。具体程序为:

(1)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考评分值。

(2)局二级考评办公室根据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考评分值,由高到低列出前10位处室(单位)。

(3)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成员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在前10位处室(单位)中评选8个处室(单位),按得票多少确定获“优秀”等次的8个处室(单位)。若在不计名投票时,第8名和第9名发生得票并列的情况,则二级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在上述2个处室(单位)之间,再次不计名投票,选出第8个获“优秀”等次处室(单位)。若得票仍是并列,则由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2.考评结果运用。

获“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在省直目标办规定的获“优秀”等次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0%;获“达标”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比例的基础上下浮10%;获“不达标”等次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不能评“优秀”等次。

第二层级: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参公人员的考评。

(一)考评等次和比例。

按照《贵州省级机关目标绩效二级考评实施方案》,二级考评等次(个人)设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获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一等奖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80%,达标、不达标等次比例为20%;获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二等奖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30%,达标、不达标等次比例为70%;获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三等奖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10%,达标、不达标等次比例为90%。

在局机关二级考评中,获“优秀”、“达标”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分别在省直目标办规定的获“优秀”等次比例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10%。即:局机关获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一等奖时,获“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为90%,获“达标”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为70%;局机关获二等奖时,获“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为40%,获“达标”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为20%;局机关获三等奖时,获“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为20%,获“达标”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不能评“优秀”等次。

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主要负责人单独考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获“优秀”等次比例按省级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规定的比例执行。

按比例测算获“优秀”等次人数时,严格执行四舍五不入,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主要负责人。

(二)考评办法。

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参公人员的考评,结合局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以综合评价的方式开展。平时考核四个季度评鉴分值都在90分以上的,才能评为“优秀”等次;四个季度评鉴分值中有1次及以上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确定为“不达标”等次,其余人员为“达标”等次。因违规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和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单位“负面清单”的个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如下:

1.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在规定比例内确定获“优秀”等次人员。

(1)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以年度处级干部述职述廉测评结果作为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评价结果。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比例确定获“优秀”等次人员。

(2)除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开展综合评价的形式不限,由分管局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自行确定。综合评价结果可不体现分值,但须体现除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排序情况。各处室(单位)综合评价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局二级考评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单位)综合评价结果,按比例确定各处室(单位)获“优秀”等次人员。

2.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获“优秀”等次人员。

由于获“优秀”等次处室仅为8个,占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的38.1%,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比例确定的“优秀”等次人数将会低于局机关可评“优秀”等次人数,该差额人选由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奖惩。

1.奖励额度。

按照《贵州省级机关目标绩效二级考评实施方案》,考评奖励标准根据当年经济发展形势和财政收入情况,由省编委办、省直目标绩效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联合提出并报批,“优秀”、“达标”、“不达标”等次奖励额度级差为10%。局班子成员、厅级干部不参与考评,局机关获“一等奖”时,局班子成员、厅级干部按“优秀”等次标准执行,局机关获“二等奖”或“三等奖”时,按“达标”等次标准执行。

2.负向惩戒。

对于处室(单位)干部职工出现违规违纪的,采取扣分与扣奖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负向惩戒。视当事人受处理(分)轻重程度,扣取处室(单位)相应分值,扣发当事人、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奖金。按照《贵州省级机关目标绩效二级考评实施方案》,还要扣发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的相应奖金。扣奖范围和扣奖标准均按《贵州省级机关目标绩效二级考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黔统党字[2016]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XX年度完成工作

任务情况基本分值表

附件

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XX年度

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基本分值表

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签字:

满分自查分值分管局领导审定分值完成工作任务45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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