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经济统计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统字〔2017〕35号
各市(州)统计局、贵安新区统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精神,确保新经济统计监测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贵州省新经济发展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了《贵州省新经济统计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新经济统计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经济统计监测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贵州省新经济发展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经济指以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驱动,以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多门类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基础,以绿色、生态、环保、循环发展为方向,在经济结构、组织、体制和运行上不断创新、融合,为经济和就业持续增长带来新动能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新经济包括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绿色生态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新兴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建筑建材业、以文化创意为核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特色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新服务、高技术产业、企业创新、互联网平台、开发园区、城市商业综合体、新产品等18个重点领域。
第四条 新经济统计监测分为核心层和融合层两部分。其中核心层数据来源于新经济核心层统计调查,融合层数据来源于涉及新经济活动的部分专项统计调查、有关部门(单位)统计监测和行政记录等。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委宣传部(省文化改革发展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统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组织开展新经济统计监测的部门(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新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牵头单位为省统计局,相关责任单位为省委宣传部(省文化改革发展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单位)。
第七条新经济统计监测工作按照“依法统计、市县实施、部门负责、统计综合”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八条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新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汇编和发布新经济统计数据,适时组织召开新经济统计工作联席会议。
第九条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新经济统计监测制度要求,负责各重点领域数据的采集、审核、加工、汇总和报送。
第十条省统计局应履行好指导各部门(单位)新经济统计业务的职责。各责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新经济统计业务培训,并确保培训效果。
第三章数据采集
第十一条新经济核心层统计调查,由省统计局组织实施。各市(州)统计局严格按照新经济核心层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本地涉及新经济活动的企业(单位),经省统计局普查中心及各相关专业处(室)认定,形成全省新经济活动单位名录。全省新经济活动单位名录按年度更新和维护。涉及新经济活动的企业(单位)数据采集严格按照“先进库、再有数,不在库、不出数”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部门(单位)统计监测和行政记录数据,由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新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明确的统计范围及内容要求,做好新经济统计监测数据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专项统计调查数据,由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室严格按照新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明确的统计范围及内容要求,做好新经济统计监测数据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四章数据报送
第十四条各责任单位按照新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的报送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省统计局,报送内容包括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各一份,书面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省统计局各相关专业处室按照新经济统计制度的报送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省统计局新经济处,报送内容包括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各一份,书面材料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
第十六条各市(州)统计局按照新经济核心层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按时将其所辖涉及新经济活动的企业(单位)名录报送省统计局新经济处,报送内容包括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各一份,书面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数据处理
第十七条新经济核心层统计调查数据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整理、加工、计算和汇总。数据处理过程存在的疑点要查明原因,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新经济融合层统计监测数据在搜集过程中,须审核与相关专业、行业数据间的匹配性,确保融合层数据合理有效。
第十九条新经济增加值核算工作,由省统计局核算处牵头负责,按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增加值核算方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数据评估及发布
第二十条对关系全省新经济综合性的统计数据实行评估,综合考虑数据支撑性、匹配性、趋势性等因素,对存在数据波动较大、数据之间不协调和趋势性问题的须进行查询和评估,认真分析。
第二十一条全省新经济统计监测数据发布范围为:国家统计局有关领导、国家统计局有关专业司(局),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省有关部门(单位),局机关有关专业处、局属有关事业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各市(州)统计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随着新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经济统计工作水平的提升,本制度将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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