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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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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局属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统办字〔2018〕28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审计厅对省统计局2017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局领导要求,拟定《贵州省统计局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6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贵州省统计局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局属事业单位(非参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局下属的有独立事业编制,有财政预算资金的非参公事业单位。

第二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收支平衡,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统计工作经费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代行管理,分账核算,统一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会计核算、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工作,结合实际业务需要,依法依规独立编制本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预算编制要根据工作需要细化到具体的支出项目,并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填报项目信息及项目绩效目标。

第七条 预算的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应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合理编制本部门预算,并提交项目立项依据、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财务处对事业单位上报的预算进行初审,并与全局机关年度预算进行汇总,形成全局预算编制草案,报局党组会审定后报送财政厅。

第八条 预算下达和预算调整。

(一)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预算后,财务处将年度预算下达各事业单位。

(二)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果年度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局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方可执行。

(三)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若遇重大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主管局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拨入专款:是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四)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条 收入的管理原则:

(一)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自行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二)单位的各项收入由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必须合理合法。

(四)单位对外提供的各种服务,如果国家有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五)单位实现的各项收入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等。

第十二条 支出的管理原则:

(一)经费支出坚持以“收定支量”、“绩效管理”、“先审后付”的原则。

(二)经费支出按要求实施进度控制,做到均衡支出、合理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三)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初批复的预算安排支出,年初无预算的支出项目,应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局党组会审定后安排执行。

(四)事业单位安排人员支出。确因工作需要长期聘用人员的按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务费,分管局领导审批;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等需提出支出计划表报局人事处审签,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以及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各项支出。

(六)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自行组织的各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1万元以下的(不含1万元),由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1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分管事业单位局领导审批。

(三)5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应由各事业单位按规定经事业单位负责人、分管事业单位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支出。

(四)临时性重要事项,报局党组会审议同意后授权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 支出的报销流程

(一)各事业单位的支出报销,由各事业单位指定专人,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签字审批后到局财务处办理报销。

(二)各项支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严禁虚假发票支出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领购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票据由局财务处统一申领,统一管理。空白支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外借,开票实行登记制度。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项国有资产,按照《省统计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按照《省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由局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准则设置账簿,结合局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需要开展核算。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和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接受国家统计局、省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局财务处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日常财务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则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纠正或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同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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