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统字〔2019〕24号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2019年机关
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统计局2019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实施方案》,经2019年9月10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实施办法》(黔统字〔2018〕23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统计局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统计局2019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
二级考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水平,规范开展二级考评工作,激发机关干部职工主动作为、激情干事的内生动力,有效推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重要部署、重点工作的落实,根据省直目标办《贵州省级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实施方案》,结合贵州省统计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成立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机关党办(局机关纪委)、办公室、综合处、政法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二级考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日常事务工作。
考评对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局机关、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参公人员)。
三、考评时间
考评时间为2019年1月-12月,根据省直目标办工作部署具体安排,一般于12月底前完成考评。
四、考评形式和奖惩
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包括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和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对参公人员两个层级的考评。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参公人员的考评在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考评的基础上开展。
第一层级:对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的考评
(一)考评内容、办法及分值
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的考评包括职能绩效目标、党建目标、依法行政工作、综合评价四个部分。考评分值满分100分,考虑加分因素最高不超过120分。
1.职能绩效目标(50分,考虑加分因素最高不超过70分)。
职能绩效目标包括初始目标、动态目标、调研报告分析信息目标、政务工作目标、加分扣分项目五项内容。
(1)初始目标(35分)。
初始目标按照年初制定、年终审核的方式组织实施。由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局党组重大工作部署和本处室(单位)工作职责,制定不少于3项目标任务。已纳入局机关当年度职能绩效目标的工作任务,以及局主要领导在全省统计工作会议上明确的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作为牵头处室的,必须全部纳入本处室(单位)初始目标任务;作为责任处室的,视工作职责纳入本处室(单位)初始目标任务。按照上述要求未达3项目标的,须根据本处室(单位)职能职责定足3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制定目标任务时要与本处室(单位)干部职工岗位职责挂钩,责任到人。初始目标任务经局二级考评办公室审核,报经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执行(《机关各处室、参公管理单位初始目标任务表》详见附表)。开展年度考评时,由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局二级考评办公室评审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建议分值,每项目标分值为初始目标分值除以目标项数。若承担局机关职能绩效目标任务的处室(单位)因工作原因导致局机关在季度职能绩效目标考核中出现“负面清单”的,该项目标任务视为未完成。
(2)动态目标(5分,考虑加分因素最高不超过10分)。
将年度内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中省统计局为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的工作任务,国家统计局安排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局党组安排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纳入动态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台账,随时督查督办。对于职责明晰的重大工作任务,办公室直接分解到相关处室(单位);对于职责不太明晰,承接处室有争议的重大工作任务,由办公室商有关处室(单位),或请示局主要领导后分解到相关处室(单位)。本项基础分值5分,对处室(单位)承接的职责不太明晰的重大工作任务,每承接一项加1分,本项最高加5分。督查中发现有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包括加分因素),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分值。
(3)调研报告分析信息目标(7分,考虑加分因素最高不超过12分)。
指各处室(单位)完成调研报告,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情况。
综合处制定《调研报告统计分析信息考核办法》,对行政处室提出撰写调研报告的数量及质量要求,对业务处室提出调研报告、统计分析信息的数量及质量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获7分,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可加分,加分不超过5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扣分,本项7分分值扣完为止。由综合处提出建议分值。
(4)政务工作目标(满分3分,考虑加分因素最高不超过6分)。
指各处室(单位)完成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办公室制定相应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处室(单位)完成政务工作进行考核。完成目标任务的获3分,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可加分,加分不超过3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扣分,本项3分分值扣完为止。由办公室商综合处提出建议分值。
(5)加分扣分项目。
加分或扣分项目包括获表彰批示加分、创新项目加分,未完成涉密保密相关工作、负面清单四项。
①获表彰批示加分(本项加分不超过5分)。
指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获得省部级表彰、省部级主要领导的肯定批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相关部门考核表彰、国家统计局年度考核表彰等。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每次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国家统计局主要领导肯定批示的,每条1分;获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及相关部门考核表彰的,每次0.3分;获得国家统计局年度考核表彰的(因国家统计局考核结果通报时间较晚,统一采用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等次2分,良好等次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由各处室(单位)梳理获表彰佐证资料,报局二级考评办公室,由局二级考评办公室提出建议分值。
②创新项目加分(本项加分2分)。
代表局机关申报目标绩效管理创新项目的处室(单位)加2分。
③完成涉密保密相关工作情况(本项扣分不超过3分)。
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未遵守涉密保密相关规定,原则上每次每项扣1分,本项扣分不超过3分。本项扣分情况由局办公室商计算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建议扣分分值。涉密保密相关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室(单位),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④负面清单(本项扣分不超过2分)。
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未按时按要求报送职能绩效目标、机关建设目标及二级考评相关资料,原则上每次每项扣0.1分,本项扣分不超过2分。本项扣分情况由人事处汇总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机关党办等牵头处室扣分情况,提出各处室(单位)扣分分值。
2.党建目标(15分)。
指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加强“6个建设”,完成党建工作任务的情况,由机关党办牵头组织,按照《贵州省统计局党建工作考核办法》,根据明察暗访等相关情况,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党建目标提出建议分值。本项满分15分。
在目标绩效考核年度内,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有干部职工受“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和“警告”及以上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1分及以上。本项扣分情况由人事处或机关纪委提出建议扣分分值。
3.依法行政工作(15分)。
指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由政法处牵头组织,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建议分值。本项满分15分。
4.综合评价(20分)。
指局领导(含班子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以下同)和其他处室(单位)对各处室(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局领导评价15分,处室(单位)相互评价5分。综合评价在年度处级干部述职述廉及测评时一并开展,处室(单位)相互评价含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①局领导评价(15分)。由局领导对各处室(单位)按“很好”(15分)、“好”(12分)、“较好”(9分)、“一般”(6 分)、“需大力改进”(3 分)五个选项进行综合评价。将各位局领导的评价分值简单平均数作为局领导评价分值。
②处室(单位)相互评价(5分)。由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征求本处室(单位)全体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处室(单位)按“很好”(5分)、“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需大力改进”(1分)五个选项进行综合评价。将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分值简单平均数作为各处室(单位)相互评价分值。
(二)等次评定和结果运用
1.等次评定。
对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开展二级考评的等次设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获“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8个,考评综合成绩60分以下为“不达标”,其余处室(单位)为“达标”等次。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评定获“优秀”等次的处室。具体程序为:
(1)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考评分值。
(2)局二级考评办公室根据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考评分值,由高到低列出前10位处室(单位)。
(3)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成员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在前10位处室(单位)中评选8个处室(单位),按得票多少确定获“优秀”等次的8个处室(单位)。若在不计名投票时,第8名和第9名发生得票并列的情况,则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在上述2个处室(单位)之间,再次不计名投票,选出第8个获“优秀”等次处室(单位)。若得票仍是并列,则由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2.考评结果运用
获“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在省直目标办规定的获“优秀”等次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0%;获“达标”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比例的基础上下浮10%;获“不达标”等次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不能评“优秀”等次。
第二层级: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参公人员的考评。
(一)考评等次和比例
按照《贵州省级机关目标绩效二级考评实施方案》,二级考评等次(个人)设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获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一等奖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80%,达标、不达标等次比例为20%;获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二等奖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30%,达标、不达标等次比例为70%;获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三等奖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10%,达标、不达标等次比例为90%。
在局机关二级考评中,获“优秀”、“达标”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分别在省直目标办规定的获“优秀”等次比例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10%。即:局机关获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一等奖时,获“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为90%,获“达标”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为70%;局机关获二等奖时,获“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为40%,获“达标”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为20%;局机关获三等奖时,获“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获“优秀”等次的比例为20%,获“达标”等次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不能评“优秀”等次。
局机关各处室、参公单位主要负责人单独考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获“优秀”等次比例按省级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规定的比例执行。
按比例测算获“优秀”等次人数时,严格执行四舍五不入,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主要负责人。
(二)考评办法
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参公人员的考评,结合局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各处室(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以综合评价的方式开展。平时考核四个季度评鉴分值都在90分以上的,才具备评定“优秀”等次资格;四个季度评鉴分值中有1次及以上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确定为“不达标”等次,其余人员为“达标”等次。年度内明察暗访通报两次及以上的个人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因违规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的个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如下:
1.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在规定比例内确定获“优秀”等次人员。
(1)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以年度处级干部述职述廉测评结果作为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评价结果。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比例确定获“优秀”等次人员。
(2)除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开展综合评价的形式不限,由分管局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自行确定。综合评价结果须体现除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排序情况。各处室(单位)综合评价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局二级考评办公室,由局二级考评办公室根据要求进行公示。根据各处室(单位)综合评价结果,按比例确定各处室(单位)获“优秀”等次人员。
2.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获“优秀”等次人员。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比例确定的“优秀”等次人数将会低于局机关可评“优秀”等次人数,该差额人选由局二级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奖惩
1.奖励额度。
按照《贵州省级机关目标绩效二级考评实施方案》,考评奖励标准根据当年经济发展形势和财政收入情况,由省编委办、省直目标绩效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联合提出并报批,“优秀”、“达标”、“不达标”等次奖励额度级差为10%。局班子成员、厅级干部不参与考评,局机关获“一等奖”时,局班子成员、厅级干部按“优秀”等次标准执行,局机关获“二等奖”或“三等奖”时,按“达标”等次标准执行。
2.负向惩戒。
对于处室(单位)干部职工出现违规违纪的,扣奖范围和扣奖标准按《贵州省级机关目标绩效二级考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五、在执行过程中省直目标办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原《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实施办法》(黔统字〔2018〕23号)同时废止。
六、本方案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2月。
附表:贵州省统计局2019年机关各处室、参公管理单位初始目标任务表
附表
贵州省统计局2019年机关各处室、参公管理单位初始目标任务表
序号 |
目标 名称 |
目标内容 |
绩效要求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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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单位)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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