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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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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统党字〔2021〕9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坚持不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经2021年第26次局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贵州省统计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统计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

中共贵州省统计局党组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贵州省统计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压实群众来访事项办理责任,规范接访程序,提高接访效率,及时解决来访群众的诉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群众来访包括如下范围:

(一)现场来访。群众前往省统计局进行咨询、投诉、建议、求助、举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

(二)电话来访。群众通过电话进行咨询、投诉、建议、求助、举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

(三)网络留言。群众通过省统计局官网的“局长信箱”“投诉举报”“建言献策”“微博互动”“调查征集”“APP 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投诉、建议、求助、举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

(四)转办事项。“0851—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的事项;其他部门(单位)商请省统计局协办的事项等。

第三条 以下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告知来访群众不予受理的依据:

(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党委、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军队和武警职能的。

(三)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信访渠道解决的。

(四)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五)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诉求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

(六)属于110、119、120、122等紧急救助号码受理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情形的。

(八)其余涉及非政府统计工作职权的。

第四条 设立群众来访接待窗口:

(一)办公室。牵头做好群众来访事项转办工作,对来访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审示、转办责任处室、督促办理、回访群众、办件回复等工作,实现群众诉求办理的闭环运行,形成高效办理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

电  话:0851—86892305

(二)政法处。牵头受理群众举报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为来访群众做好统计法律知识解答事宜等。

电  话:0851—85897382

(三)综合处。牵头受理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统计业务咨询等相关来访事项。

电  话:0851—86892379

第五条  群众来访接待窗口职责:

(一)接听电话或接待来访群众。

(二)受理、记录反映事项,并提出办理意见。

(三)将受理事项分送本局相关处室办理,并协调和督促相关处室及时办理完毕。

(四)对不属于政府统计职责的事项,应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为来访群众给予指导、帮助。

(五)遇紧急重大事项或涉及外籍人员,应准确了解和详细记录情况,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六条  工作流程:

群众来访接待窗口在职责范围内,按工作流程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群众,具体工作流程为:接待→登记→拟办→移送→承办→督办→反馈→办结→归档。

第七条 办理时限:

(一)群众来访接待窗口对登记受理的事项,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转办给承办处室,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二)承办处室对移送的咨询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求助、建议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留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按相关规定时限办结。涉及统计违法的举报,按统计法规定办理,不设时限。

(三)承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的,需书面说明延期办理的理由,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承办处室办结受理事项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完毕,并送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均有接待群众来访的“首问职责”,在接待群众来访、接到群众咨询电话时,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态度和蔼、用语文明、积极认真、耐心细致、高度负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搪塞、拖办或置之不理。

(二)在接待群众来访时,由本处室(单位)牵头,但需要其他处室(单位)协办的事项,不得将事项推诿给其他处室,应主动商请责任处室共同研究;对不属于本处室(单位)业务范围的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事项包括来访人姓名、手机号码和来访事由等),并及时转办给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流程办理。

第九条 在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来访事项的过程中,如因态度不好、推诿搪塞、置之不理等情况,由此给局机关造成负面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相关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10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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