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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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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市场监管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黔统办字〔2021〕64号

各市(州)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9〕75号)中关于“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工作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全省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按《关于印发〈2021年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专项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5号)、《关于做好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情况专项督查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2021〕8号)有关要求,我局在《贵州省统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指引(2020年版)》基础上,修订完善了《贵州省统计局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陈玉梅    电话:0851-85280221

             安柏臻    电话:0851-85867382

附件:贵州省统计局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指引

                                                            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统计局市场监管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指引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调查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对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组织实施,检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名录库中的市场主体是否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组织实施,检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名录库中的市场主体是否按国家统计制度要求建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建立和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对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的检查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组织实施,检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名录库中的市场主体是否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和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的情况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对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的检查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组织实施,检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名录库中的市场主体是否按规定接受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是否存在拒绝检查、隐匿、销毁统计资料行为的情况。

(五)对依法开展涉外调查情况的检查

省级统计部门组织实施,检查涉外统计调查机构是否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涉外调查。

三、检查方式和检查措施

(一)检查方式

对各项抽查事项均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检查。

(二)检查措施

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级统计机构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五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

    第十八条  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经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在统计报表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

按照规定通过联网直报等网络传输方式直接报送统计数据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置统计电子台账,并打印、留存统计报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人员应当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统计工作,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统计专业培训;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专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和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第二十条 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核实笔录,并在有关证明、资料和笔录上签字,涉及单位的加盖公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原因并录音录像。

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检查。

(五)《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附表:1.统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现场检查记录表

      2.统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现场检查笔录

3.涉外调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现场检查记录表

附表1

× × ×统计局
统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现场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执法检查人员

姓 名

× × ×          × × ×         × × ×

执法证件
编 号

××××××               ××××××             ××××××

其他检查人员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被检查

单位

信息

名  称
(项目名称)


住所地(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有关人员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现场接受检查人员

现场接受检查人员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抽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情况

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检查情况


抽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情况

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检查情况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检查情况

(主要体现在对统计数据的抽查检查方面。此项检查以《贵州省统计局统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现场检查笔录》记载内容为准)


涉嫌统计
违法情况

是否发现涉嫌
统计违法行为


涉嫌统计违
法行为类型


执法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其他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在开展检查的抽查事项“”处打“√”;检查人员视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相应调查询问笔录或谈话笔录)

附表2

× × × 统计局

统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对象

名称


地址


报表名称、表号、期别

指标

单 位

上报数

检查数
















检查对象意见或者说明:                                

                                                                   

是否出示执法证:                       检查对象印章

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名:                

检查数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材料来源:



检查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附表3

贵州省统计局涉外调查“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现场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执法检查

人员

姓 名

× × ×      × × ×         × × ×

执法证件
编 号

××××××          ××××××            ××××××

其   他

检查人员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被检查

单位
信息

名  称
(项目名称)


住所地(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有关人员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现场接受检查人员

现场接受检查人员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抽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情况

依法开展涉外调查活动情况


涉嫌统计
违法情况

是否发现涉嫌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类型


执法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其他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检查人员视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相应调查询问笔录或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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