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服务旅游产业化助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统字〔2021〕3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贵州省统计局服务旅游产业化助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统计局2021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统计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统计局服务旅游产业化
助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发挥统计在贵州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重大战略部署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助力旅游业从高速度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从大流量向大产业转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服务背景
旅游统计为部门统计,由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现行旅游统计不能满足省委省政府实施旅游产业化决策部署的需求。一是国家旅游统计制度不能满足需求。《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和《全国假日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基于旅游消费端开展调查统计,对产业发展端的调查仅涉及部分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不能全面反映旅游相关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状况,不能反映旅游业对各行各业发展带动情况。二是旅游产业化统计无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可以借鉴。贵州在全国率先将旅游产业化作为全省经济发展重大决策,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横向了解,旅游产业化统计无现行省级制度可以参考借鉴。三是旅游统计管理体制不能满足需求。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未设立专门的旅游统计主管司级单位,各省旅游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旅游统计工作,自行发布旅游统计数据,未形成系统性旅游统计管理和数据质量管控体系。
二、服务原则
根据旅游产业化发展需要,结合国家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报表制度,省统计局服务旅游产业化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制度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报表制度开展服务,提供数据。现行制度取得的数据不能直接满足旅游产业化统计需求、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的,省统计局在调查方案制定、审批等环节予以支持。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开展业务指导、制度审批、数据提供等服务环节,坚守统计职业道德底线,坚持实事求是,强化部门依法统计意识,确保统计服务依法、规范、可操作、可追溯。
(三)兼顾需要与可能原则。努力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满足省委省政府决策需求,在统计制度设计环节,向有关牵头部门提出规范、专业且可操作建议。在数据提供环节,现有统计调查制度能直接取得或加工后取得的,积极提供数据服务;现有统计制度不能满足需求的,建议并指导牵头部门研究建立旅游产业化专项调查制度并组织审批。
(四)减轻基层负担原则。指导市县统计部门开展旅游产业化相关统计服务。省级层面能满足需求的,不再要求市县统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省级层面不能满足市县地方需求的,市县统计部门可参照本方案服务原则开展服务。
三、服务内容
履行省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围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旅游产业化建设多彩贵州旅游强省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黔旅改组发[2021]1号)、《贵州省旅游产业化目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等开展统计服务。
(一)强化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联动。加强与省旅游产业化专项小组、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工作协调,实施统计服务,形成部门工作合力。
1.履行省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职责。(牵头单位:贸经处;责任单位:设管处、核算处、服务业处)
2.指导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旅游产业化统计体系。(牵头单位:贸经处;责任单位:设管处、核算处、服务业处)
3.指导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办法。(牵头单位:贸经处;责任单位:设管处、核算处、服务业处、县域处)
4.参加旅游产业化相关会议和培训,回复与旅游产业化有关的征求意见等。(牵头单位:贸经处;责任单位:设管处、核算处、服务业处、县域处)
(二)抓好旅游产业相关市场主体上规(限)入统工作。指导各级统计部门密切关注旅游产业化项目建设和市场主体培育情况,与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抓好旅游产业化市场主体上规(限)入统相关工作,严把单位入库退库关。
5.抓好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旅游项目投资、旅游出行、旅游服务、旅游娱乐、旅游出行、旅游住宿、旅游餐饮等市场主体上规(限)入统工作。(牵头单位:普查中心;责任单位:工业处、投资处、贸经处、服务业处)
(三)在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框架下提供统计数据。根据牵头部门需求,测算、提供以下统计数据。
6.旅游产业增加值及其占GDP比重(全省、分市州)。(责任单位:核算处)
7.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企业名单,加工规模(限额)以上旅游相关产业从业人员数(全省、分市州、分县)。(牵头单位:人口处;责任单位:工业处、贸经处、服务业处)
8.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单位)数及主要指标增速(全省、分市州、分县);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单位名单,加工限额以上旅游住宿、旅游餐饮相关汇总数据。(责任单位:贸经处)
9.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企业名单,加工规模以上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相关汇总数据(全省、分市州、分县)。(责任单位:工业处)
10.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企业名单,加工限额以上旅游商品零售企业相关汇总数据(全省、分市州、分县)。(责任单位:贸经处)
11.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企业名单,加工规模以上旅游娱乐企业相关汇总增速(全省、分市州、分县)。(责任单位:服务业处)
12.提供规模以上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企业相关指标增速(全省、分市州、分县)。(责任单位:服务业处)
13.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企业名单,加工规模以上旅游出行企业相关汇总增速(全省、分市州)。(责任单位:服务业处)
14.提供规模(限额)以上市场主体数。(牵头单位:普查中心;责任单位:工业处、贸经处、服务业处)
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服务业统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统办字[2021]13号)要求,国家级层面将探索建立健全旅游产业统计监测相关体系。相关专业处要密切关注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参与专业司关于旅游产业统计监测研究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顶层设计进展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同跟进,研究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旅游产业统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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