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安排,现就2025年度贵州省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高级统计师人员笔试成绩要求
(一)取得全国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终算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参加2024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单独划线地区合格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范围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申报条件须符合《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71号)规定的评审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评审需提供高级统计师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在管理岗的事业单位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可报名参加评审。
(二)申报评审范围
1.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人员,在教育、卫生、金融等不同行业领域从事统计研究、行业统计等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
2.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评审条件(黔人社通〔2020〕171号),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3.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评审条件(黔人社通〔2020〕171号),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三)有关政策
1.2025年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申报评审。
2.申报人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作为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的,须提供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并由相应的行业协会、学会的主管部门出具获奖层次证明,且获奖的业绩或学术成果不得低于评审条件规定的同类业绩、学术成果要求。
3.从今年起,统计系列职称申报评审试行评聘分开,申报评审不受空岗限制,申报人(不含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不再提供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但事业单位人员仍需提供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证明材料。申报人以取得资格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任职年限。
4.正高级统计师申报实行代表性学术成果送审制。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需按相关规定,在职称系统申报信息中正高级代表作板块,提交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者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作为本人“代表作”进行盲评,提交的“代表作”应不含单位、个人等信息,代表作为论文的请提供doc格式文件。
三、继续教育学时及相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以及申报“双定向”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申报人及用人单位要按照我省关于优化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有关事项要求,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及折算填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人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申报人在申报前登录“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完成2025年公需科目学习测试。
四、推荐申报和评审安排
2025年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依托“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开展(职称系统登录入口网址https://rcrs.gzsrs.cn:9999/),不收取纸质资料。
(一)职称系统账号创建和关联
从即日起,申报人账号实行实人制管理,申报人可通过访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互联网官方网站→“专题专栏”→“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职称系统入口”登录系统,进行用户账号的创建和关联。首次创建个人账号的,须注册账号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账号与用人单位绑定关联后方可办理职称申报业务;已有职称系统个人账号的,首次登录时须完善用户资料,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验证通过后可办理职称相关业务。
(二)提交申报材料(2025年12月8日8:00至12月12日17:00前)
本通知下发后即可登录职称系统维护本人信息、上传申报资料,为提交申报资料做好准备。申报人确认本人填写完成的申报系列、专业、层级、评审类型、申报类别等信息无误后,可点击“预约申报”,到规定时间系统会自动提交;也可于2025年12月8日8:00至12月12日17:00前手动申报。申报人未在指定时间段内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信息一经提交不能自行变更(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参见附件1)。
(三)用人单位资格审查、公示及材料流转(2025年12月12日17:00至2026年1月16日17:00前)
1.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于个人申报截止时间后12日内在职称系统中完成申报人推荐。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发现填写错误、被职称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及时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预警提示,或被风险预警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用人单位重点核实申报材料中以下内容:
(1)申报人学历、专业、任职年限、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申报业绩成果、科研成果、学术成果是否真实有效;
(3)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获奖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4)申报本专业职称所必需的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5)申报类别选择是否正确(正评、转评、破格);
(6)评审类别选择是否正确(社会化评审等);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是否真实有效。
2.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同意推荐送评的,在用人单位内部和职称系统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职称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写清楚排除风险的具体做法和过程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职称系统中上传推荐。本单位未被推荐的申报材料自动终止本年度申报。
3.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材料截止时间前推送到位。用人(委托)单位应及时查看职称系统,跟进后续工作,根据职称系统提示或反馈意见作出相应处理。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进推荐后续工作,保障申报人材料及时流转和送评。
(四)评委会收取流转材料截止时间(2026年1月16日17:00)
由贵州省统计局组建的贵州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线上收取有关单位推送流转的申报材料,线上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17:00。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材料推送流转,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申报流程见“附件2”)。
(六)评审费收取(2026年3月15日前)
按照《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费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的评审费为350元/人。评委会确认接收申报人职称申报材料后,系统将生成交费二维码,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扫码交费成功后,将收到省财政开具的非税票据短信,可按短信通知自行下载非税票据。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15日23:59前。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放弃申报。
(七)政策性审查和答辩
政策性审查(初审)结果将于2026年3月31日前在职称系统和贵州省统计局官方网站公示,申报人员可用个人账号登录职称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通过公示公布的联系方式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后,由评审机构做出相应处理。
评审采取现场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政策性审查的申报人员须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具体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未提交代表论文(正高级申报人)、未参加答辩的申报人,取消评审资格。
统计系列评审工作于2026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评审结果于线上评审工作结束后在职称系统及贵州省统计局官网进行公示。
(八)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及存档
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职称系统中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按要求印发任职资格文件,生成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职称证书由申报人在职称系统内自行下载打印。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职称的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材料必须是任现任职资格期间形成的,现任职资格以前的材料不需提供。
(二)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二)职称工作相关评审条件、职称政策、问题解答和职称系统操作指南等,可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互联网官方网站“专题专栏”中“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查阅。
(三)需要委托评审的,按《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办理。
(四)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2025年贵州省统计系列职称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及要求(点击下载).docx
贵州省统计局
2025年9月29日
(评委会组建单位贵州省统计局咨询电话:0851-8689213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