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
(试行)
序号 |
非公开统计数据资料目录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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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泄露后会对全省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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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尚未公开发布的数据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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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可能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数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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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有关数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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