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195号提案的答复
黔统提复字〔2020〕2号
尊敬的李德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驻黔大型民营连锁企业快速做强做大,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省级汇总统计的提案》(第1195号)收悉,根据工作安排,我局为该提案的主办单位之一,感谢您对我省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您的提案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就办理答复事宜作出安排,并于2月28日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3月11日,局分管领导带队登门拜访您,就提案与您进行深入沟通对接。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统计工作的建议,我局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统计法律和报表制度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执行国家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合称《制度》)。《制度》中明确:“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制度》规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因此,连锁企业在各区县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经营数据要汇总到法人所在地进行统计,不能分配到各区县作为考核依据。
二、对本土连锁企业做大做强的有关工作建议
为切实避免出现提案中提到的驻黔连锁企业设立分公司时遇到的阻碍和困难,支持本土连锁企业做大做强,做成全省性、全国性标杆企业,为贵州经济发展和服务人民大众作出更大贡献。建议驻黔连锁企业按照自身主观意愿依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审批,若在办理分公司手续过程中受到行政干预而要求设立子公司的情况,可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
省统计局将立足统计职能,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强化对连锁企业的统计服务,全力支持贵州本土连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依法实事求是开展统计工作,充分统计好反映好驻黔连锁企业的发展成效和社会贡献,助力本土连锁企业做大做强。
再次感谢您对全省统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贵州省统计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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