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怀版 个人中心
  • 官方微博二维码

  •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08389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9-21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贵州省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数据核查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贵州省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数据核查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工业处 打印 关闭 【字号:

《贵州省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数据核查制度(试行)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精神,为坚决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把依法治统作为统计工作根本要求,把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根本目标,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实打实、硬碰硬、可靠可信,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同时根据《贵州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黔统字〔201725号)、《贵州省工业统计工作规范》(黔统字201738号)两个文件要求,在工业统计工作过程中要对工业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核查。该项工作也是国家统计局工业司对工业统计工作的要求。

三、制度执行主体

省、市、县三级统计机构都要不定期选取一定数量的工业企业进行核查,并对核查企业的数据质量有记录和报告,并对涉及违反统计法行为的,要移交统计执法部门处理。

四、核查范围及内容

主要是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新入库企业、上报数据异常企业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核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基本情况,核查企业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为法人单位或经过批准在库的产业活动单位,是否符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当前生产经营状态如何,从业人员数、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所属行业和主要产品是否准确。是否独立计算、上报统计数据,是否存在指令报送等干扰企业真实独立报送统计资料等情况。二是企业数据质量,重点核查企业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上报依据是否准确。

五、制度涉及对象

本制度主要涉及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制度中明确核查流程,明确了企业需要配合和提供的资料。

(原文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