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怀版 个人中心
  • 官方微博二维码

  •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60130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1-23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解读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解读
来源:贵州省统计局 打印 关闭 【字号:

为便于各级统计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贵州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11月,经贵州省统计局党组会和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党组会审议通过,《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式施行。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新修改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完善,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将统计行政处罚罚款额

度上限增加至50万。

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印发实施,明确要求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柔性执法。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贵州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结合贵州统计行政执法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二、修订过程

2025年3月以来,贵州省统计局先后采取座谈、调研、走访等形式,多次就《裁量基准》修改征求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市(州)统计机构、局机关各处室、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统计调查对象以及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有关意见后,进一步细化违法情节、裁量阶次、裁量基准。2025年9月底,会同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组织各市(州)统计机构和部分县级统计机构、法律顾问以及律师事务所,召开《裁量基准》修订研讨座谈会。10月,在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裁量基准》。

经贵州省统计局党组会、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党组会审议通过,《裁量基准》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印发施行。

三、主要法律依据

《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正文共15条,附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标准等3张表。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于贵州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处罚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裁量原则

1.合法公正原则:在法定种类和幅度内裁量,平等对待当事人。

2.综合实际原则:结合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本地实际,确保过罚相当。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为首要目标,强化教育引导。

(三)裁量步骤

1.定性定阶: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情节等,初步确定违法程度和裁量档次。

2.情节考量:判断是否具有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3.决定处罚:综合各项因素,最终确定是否处罚及处罚种类、幅度。

五、重点内容解读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明确以下情形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2.无主观过错(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二)从轻、减轻与从重处罚

从轻、减轻:包括主动消除危害、受干预且指认属实、影响较小、主动供述、配合查处等情形。

从重处罚:包括两年内再犯、影响较大、长时间大范围差错等情形。

(三)裁量幅度的细化

通过《附表1》《附表2》对各类违法行为(如拒绝提供资料、提供不真实资料、迟报、拒绝检查等)分情节、分档次设定处罚幅度,增强可操作性。

(四)裁量调整机制

出现裁量基准适用明显不当时,经审批或集体讨论后可调整适用,确保裁量结果符合客观实际。

特别说明: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是否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标准,可参照《附表3》进行认定。个体工商户不直接适用该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本基准第六条的原则综合判断。

原文链接:贵州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通知(黔统字〔2025〕51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