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 力 依 据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 任 处 室 |
追责对象 范 围 |
备 注 |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涉外社会统计调查机构资格和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81号令)第52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10条第1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复审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对申请涉外调查资格的机构制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同意的下发同意的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10、11、13、14、21、22、23条。 |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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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54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54条 |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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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委托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40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0条 |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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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签署、保存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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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使用统计数据的处罚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3条 |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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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1条 |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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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2条 |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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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4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36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39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39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9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39条 |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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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公布)第1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12条 |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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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奖励 |
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10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10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条 |
人事处、人口处、农村处、普查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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