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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X公司伪造虚假项目入库编造虚假数据填报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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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X公司伪造虚假项目入库编造虚假数据填报统计数据

【案情简介】

2023年,贵州省统计局对X公司开展统计执法工作经调查核实,X公司将2019年已退库的项目重新包装成另一个项目,并于2022年重新申报入库该公司利用已退库的固定投资项目重新包装成虚假项目申报入库,且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虚假统计数据,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

针对检查中发现X公司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贵州省统计局对X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贵州省统计局对X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对统计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中X公司在2022年统计联网直报中,将已退库项目包装成新项目编造虚假资料填报统计数据,造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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