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和《贵州省统计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27 17:02 字体:[]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和《贵州省统计局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黔统字〔2016〕2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贵州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和《贵州省统计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

2.贵州省统计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1


贵州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特指对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所涉及法定职能、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等实体与程序方面的前置性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处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事务,局机关相关处室(单位)依据自身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重要工作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研究确定全省统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统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的设立和修订事项,以及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四)涉及统计的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对我局工作有重大影响,需要由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凡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的局相关处室(单位)在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拟决策事项的建议方案和相关资料,移送政策法规处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需移送的材料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含相关禁止性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备选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有关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面的综合材料 ;

(六)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各种有效形式。

第七条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预案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认为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局相关处室(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局相关处室(单位)对政策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八条局党组会(办公会)审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由党组书记(局长)确定政策法规处是否需要派人列席会议,并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作情况说明。

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局党组会(办公会)审议讨论。

第十条对本制度所涉及内容,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政府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贵州省统计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涉及统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决策不当或时机不成熟而给统计管理事业发展、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决策是指我局涉及到有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要改革举措、重点项目建设及重大活动等。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决策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超前预测、超前评估、超前化解的行为。

第三条我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及时分析统计领域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稳定规律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形势矛盾纠纷预警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事件,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对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预警,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指涉及到有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应的决策提出处室(单位)、改革牵头处室(单位)、重点项目报建处室(单位)、重大活动的组织处室(单位)等;局党组会、办公会进行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

在我局涉及到有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作出、重大改革实施、重大项目开展等之前,应召开会议对该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稳定动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第五条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以下五个方面内容逐一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和制定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科学性。主要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系统、本地区的近期和长期发展规划,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是否遵循公共、公开、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主要评估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可控性。主要评估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的妥善措施以确保安全。

(五)连续性。主要评估近期和较长一个时期内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可能出现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对拟定的每个有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全面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建立档案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等形式,了解掌握所评估对象(重大事项、重大改革、重点项目等)的基本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掌握社情民意,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二)确定风险等级。根据了解掌握到的资料,按照评估主要内容的五个方面,对重大决策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预测,汇总后做出无风险、风险较小、风险较大和风险很大的等级划分,科学客观地作出评估。

(三)落实维稳措施。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风险较大以大以上隐患,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充分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提前介入,预防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

(四)编制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的工作结果,编制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化解报告,提出可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七条加大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没有组织评估,或不积极运用评估结论,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使我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日益健全和完善。

第九条本细则由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