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统党字〔2021〕5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贵州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7月5日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统计局党组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局机关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明确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统计事业发展,且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密切相关的工作规划、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
(一)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研究制定全省统计发展的重要规划;
(三)统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的设立和修订事项;
(四)对统计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由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统计规律,适应统计事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民主决策。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三)依法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四)接受监督。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上级领导机关、人大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五条 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决策制定工作;
(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四)公布实施。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法定程序等情况纳入局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负责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合法性审查,其他有关处室、单位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接受制定行政决策的建议;
(二)拟订行政决策草案;
(三)吸收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四)组织专家论证;
(五)开展风险评估;
(六)对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
第八条 局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各有关处室(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并根据建议决策内容交相关处室、单位研究论证。
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有关统计工作决策事项建议,市(州)统计局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处室、单位办理,根据事项建议具体情况,提出是否纳入决策程序的建议。
第九条 决策事项建议收受,交有关处室、单位研究论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启动决策制定工作。决定启动决策制定工作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和配合责任单位。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决策事项建议,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在充分协商协调、征询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做到草案合法合规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拟订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7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梳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拟制定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市、县统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讨论。
第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送请合法性审查,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单位、公职律师对决策草案进行研究,充分吸纳其所提出的法律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 经合法性审查合法的决策草案,由承办单位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或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决策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党组书记、局长最后发表意见,并就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暂缓决定或者修改后再次审议的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省统计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务公开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承办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等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局党组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原则上与决策承办单位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局党组认为有必要。
第二十五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可以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局党组责令整改,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解释。